实行“上一休一”综合工时制下的加班费认定问题
时间:2026-01-08浏览次数:86次
为满足连续运营需要,部分企业采用“上一休一”工作制,但这给加班费的认定带来了管理与法律上的双重挑战:如何界定其法律性质?如何在保障员工休息权的同时兼顾运营实际?司法实践表明,法院倾向于超越机械折算,通过综合评估工作强度、分段休息情况以及节假日出勤事实,在劳资利益间寻求平衡。本文结合案例,旨在厘清认定规则,助力企业实现合规用工。
工作期间,李四存在法定节假日及周末在岗情况。2025年底合同到期终止后,李四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万家乐物业公司支付其在“上一休一”期间的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仲裁支持其部分请求,万家乐物业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万家乐物业公司主张,李四夜间可轮换休息,整体工作时间未超标,且弹性休息已弥补加班负担,不应再支付加班费。李四则认为,其工作模式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征,万家乐物业公司未安排补休则应依法计付加班费。
关于第一个焦点,法院指出,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需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适用于无法按标准工时衡量工作量的特定岗位。本案中,万家乐物业公司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且双方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因此“上一休一”不能简单等同于不定时工作制。该模式虽具有一定工作安排的灵活性,但员工在岗期间仍处于用人单位的统一管理和支配之下,其夜间待命状态亦不完全等同于可自主支配的休息时间。鉴于此,公司关于“无需支付加班费”的主张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第二个焦点,即加班费的计算问题,法院在兼顾劳资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并未机械适用标准工时制进行折算,而是综合考量了以下具体因素:其一,李四在“上一休一”周期内确实享有分段休息时间,其工作强度明显低于需连续作业的岗位;其二,李四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提供劳动的事实清楚,而万家乐物业公司既未安排补休,也未依法支付相应加班费。基于上述事实,法院最终参照实际考勤记录,在法定计算标准基础上酌情核减部分时长,判决万家乐物业公司向李四支付相应加班费。
第一,准确界定工时制度,履行必要审批程序。“上一休一”模式虽具有一定灵活性,但在未经行政审批、且劳动合同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认定为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如确需适用特殊工时制度,应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报批,并在劳动合同中清晰约定,避免以“弹性安排”为名规避加班费支付义务。
第二,遵循实质认定原则,合理核算加班费用。针对“上一休一”模式下的值班、待命等非连续工作时段,企业不应一概排除在工作时间之外,也不宜机械套用标准工时进行折算。建议根据岗位实际工作强度、员工可自由支配程度等具体因素,合理核定加班时长,并可探索通过设立值班补贴、安排调休等方式,平衡用工成本与法律风险。
第三,健全用工全过程管理,防范潜在争议。建议企业建立健全配套管理制度,对排班安排履行民主协商与公示告知程序,完善并妥善保管考勤记录与工时统计资料,尤其对夜间值班、节假日出勤等情形应作清晰记载。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前,建议对工时与加班费进行结算确认,从源头预防争议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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