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专家的师弟孙某刚毕业,就来北京投奔师兄。关于就业他不知道该回老家当大学教师,还是留在北京创业。在一次陪同财税专家为一家企业提供咨询后,师弟被师兄在财税方面的专业所折服,决定跟随师兄财税专家留京创业。
前来咨询的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8月其销项税额为 100 万元,购买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进项税额为 87 万元。2019年9月,其销项税额为 100 万元,购买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进项税额为 100 万元。该企业欲在2019年8月或9月购买一台价值为 100 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设备来扩大生产,购买当月即可投入使用,预计生产出的产品自购进设备当月起三个月后即可对外销售并实现效益。问询财税专家团队几月购进设备对公司更有利?孙某建议 8 月购进设备最佳,财税专家非常认可。
【分析】
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所有地区、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可以抵扣其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一期继续抵扣。由于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企业可以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合理选择购进机器设备的时间。
【对比】
筹划前,2019年9月购进设备。
具体计算:
2019年8月应纳增值税=100-87= 13(万元)。
2019年9月应纳增值税=100-100-100 X 13% = -13(万元)。本月不缴增值税,13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留待以后月份抵扣。
筹划后,2019年8月购进设备。
具体计算:
2019年8月应纳增值税=100-87-100 X 13%= 0(万元)。
2019年9月应纳增值税=100-100= 0(万元)。
【结果】
从整个纳税周期来说,企业并没有少缴税款。但是,筹划后企业提前享受抵扣,当月少纳增值税 13 万元 (13-0), 提前 1 个月抵扣,同时也获取收益。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