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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行业风险分析及应对 典型案例一

时间:2023-06-22浏览次数:61次

——XX医药有限公司风险分析案例

【案例引言】我国现已成为全球化学原料药的生产和出口大国,也是全球最大的化学药制剂生产国,医药制造业属于知识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行业,由于药品种类繁多,生产链较长,药品成本构成比较复杂,给财务核算的精准性带来一定困难,存在一些涉税风险,如:进项税额应转出未转出,未计、少记销项税金,取得财政性资金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未计收入等等。特别是医药制造企业在实际经营中,前期投入较大,且药品可替代性强,市场竞争激烈,纳税人为生存发展、抢占市场,研发投入和市场推广费用较大。医药公司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可能存在将给医药销售公司的返利、医药代表的提成、给医院的好处费,以组织终端客户开产品推广会、医院大夫开研讨会、药店搞促销活动发放赠品的形式,多列支会务费、业务宣传费,增加销售费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企业基本情况

XX药业有限公司,隶属于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30XXXXXXX,成立于200051日,是中外合资企业,拥有自营进出口权。经营范围:生产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粉针剂、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冻干粉针剂、无菌原料药、原料药药用中间体、MAP、药用中间体,医药产品研发、制药技术的研究开发、开发生物制品、生物技术产品。

2016年度营业收入1684179923.57元,营业成本1132918727.04元,销售费用257595458.77元,管理费用113520888.61元,财务费用7792926.02元,利润总额148232423.37元。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13338677.30元,同时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加计扣除金额为26625571.94元,2016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8015.95元,缴纳增值税94553269.23元。

二、风险分析

通过金三系统提取该企业增值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信息,利用税务审计软件拷取企业SAP电子账套,SAP电子账套不分二级科目,没有摘要,凭证编号是系统自动形成的电子编码,与手工凭证编号无法对应。针对SAP系统特殊的账套设置,分析人员设计相应表格,要求公司财务人员对涉税的相关信息进行补充填报,并采取表表核对、账表核对等方法,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对其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有的放矢、使分析更加全面,效果更加明显,发现可能存在10个风险点:

(一)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所对应的已抵扣进项税额未做转出

2013—2016年每月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8行(免税及劳务销售额)第1列数据300000.00元;增值税申报表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栏为“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第1列、第2列数据均为300000.00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第14行(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其中:免税项目用)第1列数据为0元。有可能存在污水处理购进材料、电费、燃气费等进项税额未转出。

(二)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款项或置于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2016年年末“预收账款”科目贷方余额3824886.64元,贷方余额较大,有可能存在已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条件,而未确认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少缴增值税。

(三)不符合商品折扣情形,不按规定开具发票,违规冲减销售额

2016年电子账中“产品销售收入”科目,摘要记录销售产品及折扣,折扣比例10%-80%不等,折扣比例高,有可能存在销售折扣业务不真实,违规冲减销售额,造成少计销项税。

(四)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超范围列支研发费、多列支残疾人工资并加计扣除

1.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材料中显示,2013-2015各年度研发费发生额分别为:2013年度35810018.31元,2014年度43765404.6元,2015年度54410203.79元。2013-2015各年度销售收入分别为:2013年度1523830566.42元,2014年度1998420301.82元,2015年度1922622041.90元。研发费增长较快,可能存在为了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而多列研发费用。

2.企业2016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6625571.94元,加计扣除金额较大,可能存在归集不准确、超范围加计扣除、发生委托外部研发的费用全额计入研发费进行加计扣除等风险。

3.2016年“销售费用工资”、“管理费用工资”科目中列支10名残疾人员工资4607484.02元,可能存在多列支残疾人工资,并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优惠。

(五)违规列支会务费、业务宣传费

 201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第4行(销售费用)第1列数据257595458.77元,电子账中会务费科目余额(发生额)107623382.67元,会务费占销售费用的比例为41.78%;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附表三—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5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第1列数据63188166.04元,业务宣传费占销售费用的比例为24.53%,发生的会务费、业务宣传费金额和占比都较大,可能存在将给医药销售公司的返利、医药代表的提成、给医院的好处费,以组织终端客户(卫生院、小诊所)开产品推广会、医院大夫召开研讨会、药店搞促销活动发放赠品的形式,多列支会务费、业务宣传费,增加销售费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六)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未做纳税调整

企业于2012年从省财政厅取得现代物流业均衡转移支付资金6500000.00元,专项用于现代物流业项目建设,无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2013年从科技局取得科研经费1700000.00元,用于完成其与科学技术局签订的《医疗行业物资流通管理信息系统开发》课题,此项收入无资金拨付文件、无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可能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七)发生债务重组利得未确认应税所得

“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明细中“别克商务车抵债”,借方发生额为164087.07元,贷方发生额570048.54元;“营业外收入”科目未见“别克商务车抵债收入”;201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附表一—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9行(债务重组利得)第1列数据为0,可能存在债务重组利得未确认应税所得的问题。

(八)借款给集团内关联企业使用,未按独立交易原则确认利息收入

企业账套显示“其他应付款—XX关联单位”借方发生额232822730.17元,“财务费用利息收入”贷方发生额1667708.00元,均为企业的存款利息。可能存在借款给集团内关联企业未按独立企业交易原则确认利息收入。

(九)组织免费旅游所发生的费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该企业“福利费”科目列支“旅游费”66000.00元,“个人所得税”科目未见对应的代扣税款,可能少记个人所得税。

(十)企业新增加的房产未从房产交付使用次月缴纳房产税

该单位201510月已投入使用的房屋通过“在建工程”核算,未转入固定资产,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三、风险应对

应对人员根据发现的风险点,列出约谈提纲,明确约谈重点,与公司财务主管及相关人员进行约谈。为了使约谈顺利进行,风险应对人员讲究谈话策略,尽量营造轻松和谐的氛围,与被约谈人拉家常,聊公司的经营情况、行业的市场发展趋势、企业的经营困难等,拉近与被约谈人的距离,淡化被约谈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尽量多的从被约谈人的叙述中捕捉一些涉税的相关信息,为进行实质性交谈做好铺垫。经过反复沟通,财务人员表示,对于一些政策理解有偏差的、工作疏漏造成少缴税款的问题认可,对于一些行业性的潜规则导致的税收问题,不愿意接受。于是应对人员根据发现的风险点,以及约谈情况,确定重点核查方向,制定了实施核查工作方案,对该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一)针对疑点一

进一步查看该单位的“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发现每月收到关联企业XX公司污水处理费300000.00元,进一步抽取部分凭证核实该业务,为外单位提供免税劳务时耗用购进的材料、电费、燃气等,其进项税额已抵扣,应转出而未转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注:201571日后发生的此类业务依照财税〔201578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规定,应进项税转出1058120.8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4068.46元,教育费附加31743.63元。

(二)针对疑点二

核实企业的存货明细表、产品性质、销售合同、产品出库单,发货单等相关资料,准确判断商品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其中2538462.71元产品已发出、与产品有关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已达到确认收入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应补缴增值税431538.6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207.71元,教育费附加12946.16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34615.68元。

(三)针对疑点三

抽取企业部分发票存根联发现折扣比例10%-80%不等,尤其折扣比例较大的,销售额明显偏低,企业不能提供相关合同以证实折扣业务的真实发生情况,虽然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其折扣额也不应从销售额中减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7号)规定,应补缴增值税298561.2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899.29元,教育费附加8956.84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39060.63元。

(四)针对疑点四

1.核实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研发费相关资料,具体情况如下:

2013年度该公司“研发支出”合计35810018.31元,收入总额1523830566.42元,研发费占收入的比例2.35%,未达到3%的比例。2014年度该公司“研发支出”43765404.61元,收入总额1998420301.82元,研发费占收入的比例2.19%。未达到3%的比例。2015年度该公司“研发支出”54410203.79元,收入总额1922622041.90元,研发费占收入的比例2.83%,未达到3%的比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第五款第三项、第十六条、《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该公司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规定的条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如果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13338677.30元,应按25%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通过对企业提供的有关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等,核实发现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归集的不准确,属于资本化支出的通过费用化支出税前列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97号)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54200.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63550.00元。

3.核实该企业残疾人员的残疾证,以及人事部门的用工合同,员工的考勤记录等,发现该企业实际残疾人员有六人,四人的工资不能税前扣除,并且不能加计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60748.40元。

(五)针对疑点五

通过核实“销售费用”明细账,发现会务费占销售费用的80%左右,进一步查看相关凭证,发现该单位在全国设有多个办事处,并由办事处组织终端客户(卫生院、小诊所)开产品推广会或组织医院医生开学术研讨会,而且都是异地开会,所附资料不真实,连续几个月参会人员名单完全一致,组织者同一时间出现在不同会议场所,一个酒店一天召开多个医药推广会,超出了酒店的接待能力,最终确定企业将医药销售公司的返利、医药代表的提成、给医院的好处费,以组织终端客户开产品推广会、组织医院大夫召开研讨会的形式消化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应补缴所得税1124563.24元。

该公司异地采购大量毛巾、洗发水、雨伞等,并取得大量手工普通发票,经网上查询发票的验旧信息显示,该发票验旧日期为2013108日,而发票开具日期为2014513日,明显为套用票号的假票;通过网上查询发票流向,以及拨打当地12366电话核实,发现发票号码为税务局发售的企业千元版衔头发票,而企业取得的发票为没有企业冠名的万元版普通发票,明显是假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20727.95元。

(六)针对疑点六

进一步核实从省财政厅、科技局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一)企业不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的专门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未单独进行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300000.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075000.00元。

(七)针对疑点七

进一步核对有关“别克商务车”的抵债合同,发现该企业用此车164087.07元(净值)抵顶其应付“XX公司”的货款570048.54元,该企业实现债务重组利得405961.47元,未计入当期应税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48号)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5961.4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1490.37元。

(八)针对疑点八

详细查阅了集团内关联单位之间的借款明细,借款合同、协议,核实借款金额,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6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4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应补缴增值税308741.73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86423.87元。

(九)针对疑点九

经核实为该企业对上半年销售业绩排名前十的销售人员,由企业组织“新马泰”免费旅游,所有费用都由企业直接支付给旅游公司,旅游公司开据了发票,未代扣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2390.00元。

(十)针对疑点十

核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账户发生额及固定资产明细账,将其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核实申报数是否账表相符;结合实地查看,发现是否有已投入使用未申报缴纳房产税的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税发〔200389号)第二条之规定,应补缴房产税41190.38元。

四、处理结果

经过应对人员的政策辅导,依规定性,疑点问题水落石出,公司财务人员同意进行应纳税额调增,补缴税款,共应补缴增值税2096962.5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5175.46元,教育费附加53646.63元,企业所得税20944857.44 元,个人所得税12390元,房产税41190.38元,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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