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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4节 保险行业政府监管现状

时间:2024-03-08浏览次数:63次

一、监管部门

由于保险经营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保险交易具有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性,保险市场存在市场失灵现象,因此世界各国政府均对保险业进行专门的监管。在我国,伴随保险业的发展变化,保险监管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定位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完善。保险行业目前主要受以下部门的监管:

(一)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于2017年7月14日至15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宣布设立,旨在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

(二)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上。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保监会

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为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按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保险市场,监管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人。2003年3月,国务院将中国保监会升格为正部级事业单位。目前,中国保险会内设16个职能机构和2个事业单位,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有36个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辖内保险市场监管。

二、监管特点

近年来,保监会先后提出了“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保险监管基本思路十二字方针和“为民监管、依法公正、科学审慎、务实高效”的十六字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并建立了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市场行为监管并行的三支柱监管框架。与此同时,保监会大力推进法治建设,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核心、3部行政法规为支撑、50部行政规章为主干、1000余件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四个层次构建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奠定和夯实了行业发展的制度基石。

在日常监管中,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监局)对市场准入与退出、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保险资金运用、市场行为、再保险和保险集团七个方面进行重点监管。其监管手段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信息公开等。现场检查是保险监管机构到各保险机构进行实地调查,主要检查保险公司报告和报表的准确性、公司总体经营状况、内控制度完善程度、承包和理赔状况等。非现场监管则是保险监管机构部门审查和分析保险机构各种报告和统计报表,依据报告和报表检查保险机构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信息公开是建立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发挥保监会官网、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行业网站等平台作用,及时发布保险新闻、统计数据、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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