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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招:优选企业类型 — 只要条件符合,每两年便可节约成本 1.75 亿元

时间:2023-11-02浏览次数:24次

王总最近心事重重,他名下有一家创业投资企业,适用 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他计划在2020年2月前对外股权投资 10 亿元,相关部门提出两套方案:方案一是一家成熟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方案二是一家初创期中型科技型企业。两个方案的投资收益率大体相当。王总自身税务知识水平有限,不知该如何选择,只得求助金税专家。金税专家在查阅了相关资料后,顿时计上心头。

【分析】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以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对比】

筹划前,如果选择方案一,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0。

筹划后,选择方案二可以为王总的公司创造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为 7 亿元 (10 X 70%)。未来可以减少应纳税额 1.75 (7 X 25%)亿元。

若在2019年12月完成相关投资,就可以在2021年度享受该项优惠;如果在2020年1月投资,则需推迟至2022年度才能开始享受该项优惠。

投资满2年后即可撤出,再选择其他初创期中型科技型企业进行投资,这样,该10亿元的投资可以每2年为企业创造7亿元的抵扣额,相当于每年3.5亿元的抵扣额,即每年节省成本 8750 万元。

【结果】

两方案比较,通过财税筹划,后者每两年就能帮助企业节约成本 1.75 亿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 55 号)第一条规定: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待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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