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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招:定价转移 — 成立自己的全资商贸公司,节约成本上百万元

时间:2023-11-01浏览次数:35次

又是一年端午节,江南夏日的灼热荡尽最后的春意,高树和灌木俯仰生姿,蜂蝶与花草相拥成趣。夏天迎来了端午节,也迎来了XX农资生产有限公司生产XXX系列产品(植物生长剂,属衣药)的上市一周年庆典。在这特殊的日子,金税专家被董事长吴董作为特邀嘉宾请来。

一年前正是金税专家的出谋划策,才让公司取得了良好效益。当年新产品的定价,着实让吴董事长困顿许久,直至经金税专家点拨“定价转移”后恍然大悟,并且在预计年生产产量约80吨的情况下,如期获得较大盈利。

【分析】

国家为支持农业发展,利用生产销售等环节设置免税条件,既达到惠农目的,又助推企业提高环保意识。企业也可合理运用税收优惠,节约成本 。

【对比】

筹划前,公司产品直接销售给客户,假定每公斤定价 5000 元。

具体计算:主营业务收入= 80 X 1000 X 5000= 4000 (万元)。计提销项税金 = 4000 X 9% = 360(万元)。

筹划后,另成立一家全资商贸子公司 A,从事农资批发零售业务,再销售给客户,XX农资公司每公斤定价 3500 元,A公司定价每公斤 5000 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A公司。

具体计算:主营业务收入= 80 X 1000 X 3500 = 2800(万元)。计提销项税金=2800 X 9 % = 252(万元),A 公司销售每公斤单价 5000 元,取得销售收入 4000 万元,根据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结果】

筹划后,充分运用销售环节不同,享受优惠政策,最终可为企 业节省成本 108 万元。同时,A公司购进的主管业务成本含增值税 252 万元,可在税前多扣除 252 万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 2001 ) 113 号 )第一条第 4 项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 2003 ) 186 号)第三条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 财税 ( 2001 ) 113  号)第一条 第 3 项关于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 39 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6% 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 % ;原适用 10% 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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