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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招:增加基数 一 分设公司好处多,基数变大成本低

时间:2023-10-20浏览次数:44次

XX公司是一家成立时间不长的生物制药企业,其主打产品目前处于市场开发阶段,营销公关对企业来说非常关键。其产品营销阶段和营销模式决定了企业要支出高额业务招待费。但税法对招待费支出有限制性规定,取实际发生额的60%与销售收入0.5%。两个指标的较低者。XX公司的财务负责入王X为此感到有点茫然,如何将高额的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从而降低企业成本,提高效益?为此,王X咨询了财税专家一X。

一X查询了该企业的基本资料,初步了解的悄况如下:2018年XX公司年销售收入预计为 25000 万元,当年业务招待费为 400 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新产品毛利率为6%。为打通产品的销路,公司内部设立了专门的营销部门,当年业务招待费主要是因销售新产品发生的,鉴于该新产品性能优越,营销部门预计新产品的年销售增长率为20%。一X提出如下建议:将企业的营销部门分离出来,单独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分析】

按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有两个标准:一是不得超过实际发生额的60%;二是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5‰ 。并且两者以低者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未扣除部分不得结转后期扣除。

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标准,当年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为 240 万元, 按照当年销售收入5‰的标准,当年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为 125 万元,遵从两者从低原则,该企业当年在企业所得税前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为 125 万元。

针对XX公司的实际情况,一X提出如下建议:将企业的营销部门分离出来,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A 公司。XX公司将新开发的产品以 22000 万元的价格卖给A公司,A公司将产品以 25000 万元再销售。同时,将发生的业务招待费 400 万元进行有效分配,即XX公司分配 190 万元, A公司分配 210 万元。通过分设公司来提高业务招待费的扣除计算基数,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对比】

筹划前,原有的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为:25000 X 5% = 125(万元),超过标准的 275 万元不允许扣除。

筹划后,单独成立营销A公司后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为:(22000 + 25000)X 5‰ = 235(万元),超过标准的 165 万元 (400-235) 不允许扣除。

【结果】

单独设立A公司后,总体上增值税并没有增加,但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税前可多扣除 110 万元,如果年增长率在20%的话,以后产生扣除基数逐步扩大。同时,也扩大了广告宣传的税前扣除基数,从而切实减轻了企业的成本负担。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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