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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招:改变关系 一 个独+洼地,精准筹划个人所得税

时间:2023-10-19浏览次数:37次

李XX在一家设计企业任首席设计师,在行业内是个小有名气的设计专家。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财税专家一X。于是他向亮小一咨询,自己名义上年薪360万元,但每年缴纳个税高达140多万元,每年税后实际所得工资仅有210万元,问是否有合理合法的财税筹划招数。 亮小一经交流后得到的基本情况如下:

李XX所在企业主要从事设计服务,在业务订单特别忙时,有时还外包部分设计业务,因近几年企业效益特别好,企业员工薪酬整体都较高。2018年李XX年薪为360万元,即月薪为30万元。

【分析】

李勒东所在企业主要是从事现代服务,这种服务可以通过更多的外包形式来筹划个人所得税。一X于是向李XX提出如下建议:以李XX个人名义成立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主要经营范围则是对接上述设计外包业务。同时,改变李XX与原所在企业合作方式,不签订劳务雇佣关系,而是以个人独资企业与原有的公司进行合作,签订相关外包合同。因年经营额不超过500万元,申请小规模纳税人,申请核定个人所得税,并将该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在洼地。

【对比】

筹划前,按照工资所得计算个税(不考虑专项扣除及附加)。

具体计算:年应交个税=(3,600,000-60,000)×45%-181,920=141.1(万元)。

筹划后,假设核定个税税率为2%,洼地综合扶持比例为35%。

具体计算:

应交增值税=360÷(1+3%)×3%=10.49(万元)。应交个人所得税=360÷(1+3%)×2%=7(万元)。

应交地方附加税金=10.49×(7%+3%+2%)=1.26(万元)。 合计税金=10.49+1.26+7=18.75(万元)。

享受洼地政策后实际应交税金=18.75×(1-35%)= 12.19(万元)。

【结果】

两者对比节省成本128.91万元(141.1-12.19),比例达91.36%。如此高效又合理合法的财税筹划方法,李勒东感到不可思议,于是激动地住一X的手。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 号)第十五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 707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 三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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