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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招:踩准“临界点” — 大修理变身日常维修,递延纳税即刻现身

时间:2023-10-28浏览次数:46次

佩戴党徽的XX,今天显得格外精神。这是他第一次作为一名党员按照公司党支部的安排,参加基层党组织一对一的结对共建活动,共同结对的企业是同一辖区内的XX实业有限公司。

活动中,XX集团对一X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在得知一X是财税专家后,财务部负责人王总请一X多多指导。他介绍 2019 年公司准备对旧生产设备进行大修,预计大修过程中所耗材料费、配件费 195 万元,支付工人工资 6 万元,总花费 201 万元。而整台设备原价值为 400 万元,预计可使用年限 6 年。王总问询在财税方面如何做更有利于公司,一X建议踩准临界点,可以递延纳税。

【分析】

企业修理固定资产预算支出,要求生产部门加强与财务部门的沟通,结合企业盈利情况有计划地制定,将不必要的资本化支出日常化,达到递延纳税的目的。

【对比】

筹划前,花费 201 万元,超出了设备原值(计税基础)的50% , 一律作为大修理支出。应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 6 年分期摊销,每年可在税前扣除额为 33.5 万元。

筹划后,在大修之前,合理安排部分配件或材料费,节省修理支出,共计花费 199 万元,在 200 万元以下,将该部分支出视为日常维修。

【结果】

筹划后,发生的修理费用 199 万元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税前进行扣除,获得递延纳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 50 %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 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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