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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招:优选清算日 — 巧妙设置清算日,成本节约有空间

时间:2023-10-29浏览次数:46次

金税专家的同事小X长长地叹了一口气,XX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8月向股东会提交解散申请书,股东会于9月20日通过并作出决议:清算开始日定于10月1日,清算时间为两个月。这是小X不想看到的结果,因为这家公司是小X刚出道担任的第一家顾问公司。十几年的顾问服务,除了业务关系,更与公司有了同命运的情感。

受董事长的委托,为站好最后一班岗,该公司财务部在内部清算时发现,1月至9月底公司预计盈利 100 万元(适用税率 25%), 并且公司在清算初期会发生巨额的清算支出。假定整个清算期间 (10月1日至11月30日)的清算损失为150万元,其中10月1日至10月14日会发生清算支出100万元,10月15日至11月30日会发生清算支出50万元。针对这一情况,小X建议优选清算日期。

【分析】

清算前有盈利,清算所得为亏损时,企业可以将清算前发生的收入支出后移到清算期间或将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前移到清算前,以冲抵企业盈利,这种前移或后移可以通过优选清算日期实现。

【对比】

筹划前,清算开始日定于10月1日,应纳企业所得税 25 万元。

具体计算:生产经营年度(1月1日至9月30日)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25 万元 (100 X 25%)。

清算年度 (10月1日至11月30日)发生清算损失 150 万元,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筹划后,清算开始日定于10月15日,不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计算:生产经营年度(1月1日至10月14日)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0 万元。

清算年度 (10月15日至11月30日)发生清算损失 50 万元,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结果】

筹划后,企业可节省成本 25 万元。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 2009 ) 684 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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