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专家自从成为某高校EMBA导师后,因为人亲切随和且财税课程授课生动风趣,深受同学们的认可和喜欢,还被大家称为“老板财税导师”。这天,财税专家接到学员王总的求教电话,王总是一家钢材厂的老板,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除了销售钢材以外,还销售大米。
他说:“公司今年10月销售钢材大概 500 万元(含税),同时也获得大米销售收入大概 200 万元(含税),会计核算不清晰,这种情况老师您在上课时讲过按不同的税率纳税,还请老师指教。”财税专家说:“王总以后要认其听讲呀,向您这种情况,根据相关规定,您公司销售钢材适用税率为 13 %,销售大米适用税率为 9 %, 在纳税时可以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 王总得到回答后,连声称谢,并保证以后上课好好听讲并做好记录。
【分析】
该公司主要涉及兼营,兼营是指纳税人经营的业务中,有两项或多项销售行为,但这两项或多项销售行为没有直接的关联和从属关系,业务的发生相互独立。税法规定,如果兼营行为中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为了避免从高适用税率而加重企业税负,兼有不同税率的企业,一定要将各自的销售额分别核算。如果不能分别核算,那只有从高税率缴税了。
【对比】
筹划前,两类收入未分别核算时按高税率缴税,需纳增值税 80.53 万元。
具体计算:
应纳销项税额=(500+200) / (1+13%) X l3% = 80.53(万元)。
筹划后,两类收入分别核算时,需纳增值税 74.03 万元。
具体计算:
应纳销项税额= 500 / (1+13%) X 13% + 200 / (1+9%) X 9% = 74.03 (万元)。
【结果】
适用不同的税率,分别核算的话,可以为该企业节省成本 6.5 万元。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千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