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专家入京创业以来,一直本着“对外成就客户,对内成就员工”的宗旨,凡事亲力亲为,有问必答、有疑必解,在业界的税务筹划获得良好口碑,也被多家上市公司和大中型企业聘为企业高级财税顾问。
一天,财税专家团队服务的一家公司的财务小张在微信上发来一个问题:我们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规定通讯费以票报销,高管通讯费标准 1000 元,共 11 人;中层干部通讯费标准 600 元,共 30 人;普通营销人员标准为 400 元,共 200 人。通讯费金额较大,每月报销通讯费合计达 109000 元。怎样处理该项通信费支出才能达到最佳的财务效果?财税专家建议可以由企业直接和电信运营商洽谈购手机送话费业务。
【分析】
税法规定,向消费者个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是无法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109000元,无进项税额,企业不能抵扣增值税。
【对比】
筹划前,直接支出通信费,无进项税额,企业不能抵扣增值税。
筹划后,办理购手机送话费业务后,企业可以取得专用发票,不但可以抵扣所得税,也可以抵扣增值税。
全年企业可以抵扣增值税=109000 ÷ (1 + 9%) X 9% X 12= 10.8 (万元)。
这样不仅可以解决控制成本合规入账的问题又可以节省成本 10.8 万元。
【结果】
由企业统一与电信运营商洽谈购手机送话费业务,并取得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