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云财税中心欢迎您

  • 客户至上
  • 优质服务
  • 专业为本
  • 合作共赢
  • 4000-456-010

首页> 财税专题> 特大灵活用工平台虚开超20亿案,引发完善网络平台税...

特大灵活用工平台虚开超20亿案,引发完善网络平台税务监管的深度思考

时间:2023-06-13浏览次数:678次

涉案金额20亿元,遍及全国24省市!万州警方破获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有政策红利,就有不法分子侥幸试法,但偷税一时爽,被查悔断肠!近日,在历时8个月,先后奔赴全国24个省市调查取证后,万州区公安局经侦支队在公安部打击骗取留抵退税专项行动中,

破获一起涉案资金超20亿、涉案企业926家的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成功摧毁犯罪团伙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严厉打击了涉税违法犯罪,全力维护了社会稳定,避免国家税收损失近亿元,已追缴入库400余万元。

 

警税紧密合作

只为揪出“税耗子”

去年9月,万州区公安局接到市公安局指定管辖指令:对奉节县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进行侦办。

据区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任劲介绍,由于涉案金额巨大,在市局经侦总队指导下,支队迅速成立10余人的专案组,并和市税务局第六稽查局展开警税合作,达成资源共享,全力侦办此案。

 

次日,专案组即前往奉节对该公司展开秘密侦查,多方收集、固定犯罪证据,迅速明确了侦查方向。之后3个月里,专案民警克服重重困难,先后奔赴全国24个省市开展侦查工作,夜以继日地对大量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进行跟踪核查、抽丝剥茧、分析研判,调查涉案账户200余个,调取涉案企业发票数据1.8万条、资金数据10万余条。

 

“经对整合的海量信息资源进行综合研判,我们明确并掌握了该犯罪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其分工明确、作案手法新颖、信息化程度高、虚开犯罪链条长、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任劲说。

大肆骗取国家钱财

涉案金额逾20亿

警方查明,2019年至2021年期间,以章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先后在安徽、山东等税收优惠力度较大的省市成立20多家空壳公司,在明知无真实业务情况下,大肆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并按票面金额7%至11%不等收取开票费,骗取国家退税。

 

在此过程中,为掩盖犯罪事实,该团伙利用空壳公司的名义与受票企业签订虚假的《互联网+业务承揽协议》、《个人用工协议》,再通过自主研发的互联网用工平台,利用空壳公司名义发布和接受虚假用工任务,对虚假的灵活用工关系在线上进行包装,用灵活用工人员账户走账完成资金回流,最终完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

 

2年多时间内,该犯罪团伙共计向全国926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00多份,涉案金额超20亿,非法牟取暴利近4000万元,对国家税收造成严重损失。

“硕鼠”终落法网

大快人心亦引人深省

掌握所有犯罪证据后,日前,万州警方开展集中收网行动,一举打掉以章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

审讯之初,章某等12名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试图逃避打击。但在大量确凿证据以及警方的强大攻势下,最终放弃抵抗,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1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此案令人深省,国家留抵退税政策红利出台,为企业送上真金白银,缓解资金回笼压力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但一些不法分子却心存侥幸,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留抵退税,不仅直接危害国家税收制度,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损失,还严重损害了国家发展的财政根基。”办案民警称。

警方提示:虚开发票法律红线不能碰

偷税一时爽,被查悔断肠!

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的基本准则,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为达到少缴税款或套现等目的,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介绍他人虚开发票均属违法犯罪行为。

留抵退税是国家应对短期经济下行压力,是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是助企纾困的有效措施。作为企业股东、老板、财务负责人,一定要有风险防范意识,该领的“红包”要领,但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这些歪心思不能动,只有守住法律底线,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企业才能够安全前行。

接下来,警方将把骗取留抵退税作为当前常态化打击工作的重中之重,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打击,形成打击骗取留抵退税的压倒性态势,护航该政策落准落好。

 

 

短评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灵活用工已经成为了一种越来越普遍的用工方式。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也利用灵活用工的形式进行虚开发票等违法活动,已有多起案件被税务和公安部门联合查处。本案就是一起以灵活用工平台作为虚开平台的案件。根据新闻报道,其业务模式是:

首先,在安徽、山东等税收优惠力度较大的省市成立20多家空壳公司。根据实践中我们的观察,这种优惠一般指的是增值税的财政返还和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政策。

然后,利用空壳公司的名义与受票企业签订虚假的《互联网+业务承揽协议》、《个人用工协议》,再通过自主研发的互联网用工平台,利用空壳公司名义发布和接受虚假用工任务,对虚假的灵活用工关系在线上进行包装,并用灵活用工人员账户走账完成资金回流,最终完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

 

完善网络平台税务监管的思考

 

一、网络货运平台的内涵特点和运行模式

网络货运平台是以数据为驱动,以网络货运为核心业务,以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为手段,为货主企业提供智慧物流管理、车货智能匹配、车货全方位监管等全流程一站式服务的平台新业态。它在纵向上,可贯通多个产业打造商品数字物流产业链;在横向上,可跨界连通金融、保险、油气、车辆维修等相关行业,利用智慧物流模式促使货运全网互联互通,推动产业链标准化、数字化、智能化。网络货运平台可去除中间环节,不再层层转包,缩短交易链条,降低物流成本,同时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提升运力组织效率,提升找货、找车效率,降低车辆空驶率。

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在具备平台经济企业的共性特点的同时,其运行模式又具有个性特点。网络货运平台的运行主要由网络货物运输托运人、网络货运平台和实际承运人(即货运司机)三方组成。网络货运平台大多不仅提供居间撮合服务,还会与托运方以及货运司机建立直接的运输服务关系。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收取托运方的运输费用,并开具相应的全额发票给托运方。网络货运平台和货运司机之间形成独立的运输关系,并自行结算相应的运输费用。

 

二、网络货运平台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

税务机关对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的税务监管主要以申报管理、信用管理、风险管理、欠税追征等为主要内容。网络货运平台企业须依法自主办理纳税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法律法规要求报送的纳税资料,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税款缴纳。目前,我国网络货运平台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如下。

(一)增值税方面

纳税人自行采购用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可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网络货运企业作为承运人,可按此税率调整,为托运人开具9%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

(二)个体司机个人所得税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司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方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即网络货运实际承运人个体司机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后,通过税务机关代开运输增值税发票时,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享受销售额每月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并按规定享受附加税费减半征收的政策优惠。

(四)网络货运平台发票开具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纳入代开试点的网络货运企业,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可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须注册为该平台会员)撮合代开3%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三、网络货运平台税务监管存在的难点和风险

与新兴网络货运平台行业快速发展相比,传统市场主体登记、财税管理模式、税收征管方式在网络货运新业态方面的配套政策尚未完全跟进,传统税费服务管理模式与网络货运平台发展尚未完全相适应,使得网络货运平台税务监管中存在一些难点和潜在风险。

(一)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难点

1.货运司机办理税务登记存在困难。《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除《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外,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对网络货运平台而言,参与其经营活动的货运司机遍布全国且十分分散,如何进行个体工商户注册等问题仍然不够明确。目前网络货运平台大部分司机并未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给税务机关准确确认税收管辖权、税收归属地带来较大难度。而且由司机自行刷脸认证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定期税务申报、工商年报等手动操作方式,也明显不适用于网络平台行业,几十万、上百万数量级的司机进行手动操作执行,效率偏低。

2.网络货运业务发票开具存在困难。根据55号公告和税总函〔2019〕405号文件,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可以代替货运司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实际操作层面仍存在两个难点。一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采用批量汇总代开的方式。规模较大的平台企业活跃用户达到百万级别,代开发票数量巨大,代开窗口难以负荷。二是55号公告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运司机至少需要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需要代开发票的货运司机集体进行临时税务登记可能导致税务信息系统的运行负担短期大幅增加,并且拖慢整个税务信息系统的运行速度。同时,频繁的临时税务登记,也会在税务信息系统里累积大量难以合并处理的信息和记录,给税务登记管理造成较大负担。

如果采取货运司机自行申领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方式,除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外,还需要向每一名货运司机发放税务Ukey,实操难度极大。且单一货运司机可能在多个网络货运平台承接订单并运输货物,需要向多地税务机关申领发票,税务Ukey很难统一保管和使用。如采用由货运司机以自然人身份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方式,则增值税税金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由此增加的税金,只能由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自行承担。在行业毛利较低的情况下,这可能加重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税收负担,也不利于网络货运行业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善。

3.平台内经营者申报纳税的难点。

(1)增值税方面。按照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政策规定,自然人持续开展经营业务的,如办理了税务登记,并选择按期纳税,履行按期申报纳税义务,则可以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起征点以下免税政策;自然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如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只选择了按次纳税,则应按规定享受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优惠政策。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网络货运平台内的大量自然人货运司机分布在全国各地,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多数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无法享受增值税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2)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企业所得税政策允许网络平台企业以收款凭证或内部凭证为依据进行税前扣除。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网络货运平台企业难以从数量众多的自然人货运司机处取得正规发票,难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但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仅要求收款凭证列明收款单位名称、支出项目等相关信息,内部凭证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未对收款凭证和内部凭证的格式和种类作出明确要求,给税务机关鉴别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3)个人所得税方面。在工作实践中,由于对货运司机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依然较为模糊,对未注册个体工商户的货运司机个人所得性质的确认、货运行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等问题,各地仍存在政策执行标准不一致的情况。

(二)税务监管中存在的风险

1.税费流失的风险。由于网络货运平台内货运司机人数众多且十分零散,通常不是税法定义下的固定业户,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在购进货运司机的劳务、服务时,大多难以获得合规票据,所购进应税服务的税款抵扣和所得税税前成本费用列支凭证无法保障。为了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部分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会将全国零散税源汇集到本地代开发票,以作为平台企业自身所得税成本列支的凭证,这就有可能发生虚列成本的情况。部分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存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到位的问题,也为货运司机个人所得税征管带来漏洞。

2.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由于网络货运平台交易双方业务发生地可能遍布全国各地,实践中部分网络货运平台企业通过虚增业务量甚至直接虚构交易对外开票,形成虚开发票行为,以此获取非法利益。特别是存在的大量“两头在外”的情况,即销售地不在本地、结算地也不在本地,导致企业业务真实性很难把控。税务机关在信息化监管手段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对网络货运普通企业业务真实性的监管可能存在漏洞。

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相关资讯

服务热线
4000-456-010
服务时间
9:00 - 21:00
邮件咨询
公司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汉威国际广场一区东一塔8层
Copyright © 2008-2023 金税云税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京ICP备17016526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