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购置资产的税务处理:总额法与净额法对比分析
时间:2025-05-07浏览次数:16次
一、政府补助的会计分类与核算方法
在会计核算中,政府补助通常分为两类: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费用或损失;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
会计处理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总额法:在收到补助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后续分期确认收益(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在资产折旧/摊销时同步结转)。
净额法:在取得补助时直接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按冲减后的金额计提折旧或摊销。
二、税务处理的基本原则
无论会计上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税收处理均以税法规定为准,核心要点如下:
收入确认时点:
无论补助资金用于购建资产前或后,均在实际收到年度一次性确认应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
会计上分期确认的递延收益(总额法)或冲减资产账面价值(净额法),均属于税会差异,需纳税调整。
资产计税基础与折旧扣除:
税务处理不允许冲减资产原值,资产应按历史成本(计税基础)计提折旧或摊销。
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资产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三、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要点
(1)总额法下的调整
递延收益分期确认:会计分期确认收益,税收一次性确认收入,需通过《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应税收入)或《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征税收入)调整。
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折旧:会计上按账面价值计提折旧,税收上不得扣除,需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全额调增。
(2)净额法下的调整
应税收入补助:
会计冲减资产账面价值并计提折旧,税收按历史成本确认收入并计提折旧,需分别调整收入(一次性调增)和折旧差额(逐年调整)。
不征税收入补助:
若会计冲减后的资产价值与税务处理一致(如均不扣减补助),则无需调整;
若折旧计算存在差异(如会计按净额计提,税务按全额计提),仍需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调整。
四、关键结论
税收刚性原则:无论会计采用何种方法,税务均以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且资产折旧以历史成本为基准。
调整逻辑差异:
总额法需调整递延收益的分期确认与资产折旧;
净额法需关注收入确认时点及折旧计算的税会差异。
合规重点:企业需结合补助性质(应税/不征税)及会计方法,在申报时准确填列相关调整表格,避免税务风险。
取得补贴所购建资产取得进项抵扣的情况,税会差异处理举例如下:
一、总额法案例,2020年取得不征税财政补贴100万元,2020年购置资产300万。
项目 | 金额 | 进项税率 | 金额 | 税额 |
不征税收入对应部分 | 1,000,000.00 | 13% | 884,955.75 | 115,044.25 |
自有资金 | 2,000,000.00 | 13% | 1,769,911.50 | 230,088.50 |
合计 | 3,000,000.00 | 2,654,867.26 | 345,132.74 |
300万购置资产可能并非取得单一进项税率,100万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所对应的进项税率可考虑从300万中针对性的选择100万金额,或者以300万资产综合进项税率计算。
总额法下,每年按100万不征税收入对应资产(原值88.5万)年折旧金额确认递延收益时,将有11.5万(100万-88.5万)递延收益余额不能确认,应以资产折旧年限为递延收益的分摊年限对100万不征税收入逐年分摊确认递延收益(以不征税收入对应资产的折旧金额确认同等金额的递延收益,只是总额法的表象,总额法的实质是以资产折旧的年限作为递延收益分摊的年限)。
案例折旧为10年的,递延收益分摊年限也是10年,每年确认递延收益为100万/10年=10万,而不仅是每年折旧88.5万/10年的8.85万。
不管会计如何处理和递延分摊,不管11.5万(100万-88.5万)递延收益余额是第一年、最后一年一次性确认收益或每年分摊确认收益,税务处理只需将每年分摊的递延收益和折旧调整掉即可。
如,2020年取得补贴113万,购置资产113万(金额100万,进项13万)。实际就是以资产折旧年限为递延收益分摊年限。资产按10年折旧,每年折旧10万,按10年摊销递延确认收益,每年确认11.3万收益。2020年会计确认收益11.3万,折旧摊销10万,利润1.3万。税收处理中,纳税调减11.3万,纳税调增10万,所得0元。
二、净额法案例,2020年取得不征税财政补贴100万元,2020年购置资产300万。
项目 | 金额 | 进项税率 | 金额 | 税额 |
不征税收入对应部分 | 1,000,000.00 | 13% | -115,044.25 | 115,044.25 |
自有资金 | 2,000,000.00 | 13% | 1,769,911.50 | 230,088.50 |
合计 | 3,000,000.00 | 1,654,867.26 | 345,132.74 |
300万资产取得进项抵扣,按不含税金额入账,取得不征税补贴100万全额冲减资产原值,冲减后原值为165.49万,并按此金额分10年计提折旧,每年折旧16.55万元。
净额法下纳税调整仍是基于应一次性确认不征税收入、财政补贴(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不可以冲减资产计税基础、不征税收入对应资产折旧不可以扣除,其他部分形成资产折旧可以扣除的原则。
会计处理没有确认补贴收入,无需纳税调整。需对200万资金对应资产每年折旧17.7万与账面计提折旧16.55万进行纳税调整,10年差额调整合计11.5万。
三、2020年通过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金额”100万,“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10万(总额发法调减金额,净额法下为0元),“以前年度支出情况”以及“本年支出情况”均按实际支出金额(所谓含税金额)填报,“本年支出情况”100万,取得和支出金额的填报是为了计算“本年结余情况”,以确定满5年支出结余且没有上缴需要确认的征税收入。
通过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对资产折旧进行纳税调增,“账载金额”中会计核算的原值、折旧等相关金额,总额法下包括了不征税收入100万对应的资产金额88.5万和折旧8.85万,净额法下为减了100万不征税收入后的原值和折旧额,“税收金额”为200万资金对应的折旧原值和折旧额,不包含不征税收入100万所形成资产的计税基础和折旧额,纳税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部份认为不征税收入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应按113万计提折旧。增值税规定中,并没有不征税收入不得抵扣进项的规定。财政补贴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与增值税不征税完全不相干。同时财政补贴所购置的资产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金,与购置资产后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等取得的增值税收入是否是简易计税、免税有关,与财政补贴(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没有关系(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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