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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涉税案件,加油站偷油和偷税的常见手段及高发税收风险点

时间:2024-04-29浏览次数:40次



专项检查现疑点 巧施妙计破疑案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在开展成品油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中,巧施妙计,破获疑案。涉案加油站通过销售开票数量控制发票索取数量,使得公开的对公账户进销金额相匹配,降低税务监管风险,达到偷逃税款目的。检查人员通过多维侦查,聚焦油料购销数量异常,有力锁定问题关键,深入分析银行账户信息,最终还原企业真实销售收入,挽回国家税款损失,维护国家税法权威。


一、案头分析,疑点浮现

2023年3月,按照成品油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第二稽查局迅速抽调稽查骨干组建工作专班,对X加油站开展检查工作。

通过市场监督局查询,X加油站属于普通合伙企业,共有A、B、C、D 4个合伙人,投资比例各占25%,其中A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通过金税三期系统等内部系统调取数据,梳理X加油站2020—2022年的购销发票信息和税款申报金额,3年内票载购油金额合计561万元,售油开票收入671万元,申报未开票销售收入33万元,收入合计704万元,日均销售额约6400元,毛利率在20%左右。

同时,调取分析X加油站在税务系统登记的中国建设银行对公账户数据,收入700万,与申报数704万基本相符;支出698万,其中向中石化3家公司共支付561万,与票载购油金额561万一致。

单从金额数据分析判断,X加油站购销金额、银行流水金额和申报收入都能高度匹配,似乎不存在税收违法问题。但在对X加油站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对公账户检查时,检查人员注意到,3年内执行事务合伙人A的3个建行个人账户向加油站对公账户共转入554万元,并从对公账户向A3个建行个人账户转出131万元,存在大额的不明转账记录。并且X加油站对公账户3年直接收货款仅有135万元,其中87万元由“待清算商户款项”转入,但企业申报收入价税合计为704万元,有569万元收入不是通过对公账户转入,存在其他资金流转渠道。

考虑到近几年油价波动大,分析进销金额可能会产生很大误差的情况,检查人员决定从油料的进销数量上进行匹配情况分析。通过不同计量单位的换算,三年内X加油站购进汽油499吨、柴油244吨,开票售出汽油554吨、柴油97吨,进销差额汽油-55吨、柴油147吨。很明显,油料票面数量和实际数量不匹配,X加油站3年柴油票面购进数量比实际销售开票数量多147吨,汽油票面购进数量比实际销售开票数量少55吨。


二、突击检查,负隅顽抗

蹊跷的转账记录、不明的收入来源、异常的购销数量引起了检查人员的警惕。为了查清案件真相,检查人员决定投石问路,先入户检查了解基本情况。

入户前,检查组通过百度地图开车在X加油站周边摸了摸底。X加油站位于县郊镇上主干道路边,距离县城大概5公里,距离武深高速出口不到500米,但有两个更靠近县城的高速出口,且距其200米远处有一家更靠近高速出口的中石化加油站。据此,X加油站区位优势并不大,存在较大的经营竞争压力。

4月4日上午,检查人员在未通知纳税人的情况下,对X加油站开展突击检查,但加油站似乎早有防备:办公电脑已格式化、油库液位仪数据已删除、税控加油系统和加油机控制系统未安装、财务人员拒不见面、财务资料无法提供。前台桌面上仅有一个收款码,收款商户确为X加油站。

本以为初次入户无功而返,但从勘查现场获知,X加油站共有3个油库,容量均为30立方米,分别装0#柴油、92#汽油和95#汽油。根据油料密度和安全容量规定,计算得出油库最大储存量分别为0#柴油24吨、92#汽油和95#汽油各21吨。显然,计算得出的油库最大储存量与查前分析得出的油品进销数量差额严重不符,柴油库无法存储未售出的147吨柴油,汽油库也不可能提前存储多售出的55吨汽油。

此外,对于对公账户异常的资金流转情况,A也向检查人员做了解释,“我与B是夫妻关系,C、D是爷孙关系,一起合伙做生意赚钱,所以加油站收取的现金加油款和对公账户余额会先存入自己个人银行账户吃利息,在需要支付购油款时再从个人账户转入对公账户用于购油”。A的解释似乎合情合理,但检查人员却敏锐的发现其中的问题:按照这种说法,X加油站现金收入占比应高达81%,如此异常的现金收入占比明显不符合当下主流的付款方式,且这三年正值疫情防控期,不提倡现金交易。

至此,检查组初步预判,X加油站存在购油不索票、销售收入“不进对公账户、不申报”的嫌疑。


三、明修栈道,暗度陈仓

由于对方已有准备,一时也无法获取更多有效的线索。检查人员暗中决定,下午来杀个回马枪,于是故意告知工作人员“检查没发现问题,但按规定还是要查看账务资料,我们先回去,等财务人员回来了联系我们”,以放松X加油站的警惕。在对方的注视下,检查人员佯装撤离,驱车直入通往县城的高速公路。

当天下午2点,检查人员再次突击检查X加油站,在对方猝不及防的情况下,检查组终于有了新发现。在前台柜台里,检查人员发现了贴有二维码的“滴滴加油”和“团油”打票机,扫描二维码后,直接进入了加油支付界面。检查组便要求X加油站提供平台加盟协议和收款账号,但执行事务合伙人A辩称,“协议早就不见了,因为没有使用,也就没有绑定收款账号”。

面对X加油站极不配合的情况,检查组并没有气馁。虽然工作人员一时难以突破,但考虑到前来加油的顾客是随机的,于是检查组决定采用“蹲守”的办法寻找线索。

4月4日下午14:30-16:30,检查组对X加油站的实际加油数据进行调查统计,期间发现共加油16次,销售金额为3000元左右,其中只有1个摩托车司机通过现金支付了20元油款,其余消费者或通过手机APP或通过扫描二维码支付油款,现金支付仅占0.67%。此外,通过询问其中10个使用手机APP支付的司机,证实了X加油站有使用“滴滴加油”和“团油”平台收款的事实,执行事务合伙人A撒了谎。


四、短兵相接,首战告捷

通过分析油品进销数量不符情况、蹲守得到的实际加油数据和使用平台的事实,显然,X加油站申报收入明显偏少且存在隐瞒的收款渠道。于是,检查组决定对执行事务合伙人A提起正式询问。面对证据事实,经过利害陈述,A最终承认X加油站还有另外两个收款账户,“滴滴加油”和“团油”平台的收款均转到这两个账户。

检查组调取上述两个银行账户流水信息,经与A逐项核实,确认X加油站三年内共实际取得含税收入1488万元,均转入A和B的个人银行账户,在需要购油时再转入建行对公账户。同时A承认存在购进油料不索取发票情况,“我们通过销售开票数量来控制发票索取数量,确保公开的对公账户进销金额相匹配,降低税务监管风险,同时也可以得到价格优惠”。


五、流水分析,重现迷雾

正当检查组认为案情明了时,却在分析“团油”平台打款记录和对公账户流水信息时发现了新的疑点:一是“团油”平台打款记录截止到2021年8月22日,之后再无打款记录,与现在仍在使用“团油”平台收款的事实不符;二是对公账户资金除转出至A个人账户外,还转给了B个人账户670万元。根据加油站总收入和实际利润水平估算(1488万*20%=297.6万),显然,670万元不可能全为利润分

据此,检查人员决定整体分析A、B的8个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意外发现其中7个账户持续收到名称为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富友”)转账收入,与“滴滴加油”和“团油”平台转账方式类似,有力证实了X加油站确实存在新的收款平台。

检查人员再次对A进行了当面询问,其对疑点一的解释是,“之前有段时间并没有使用‘团油’,由于近期‘团油’优惠加大,才再次使用”;对疑点二的解释是,“我们夫妻俩(A和B)还有其它生意,‘上海富友’是综合收款平台,为了达到低手续费门槛,家庭多项业务也通过该平台收款,但加油站收入流水很少,已于2022年6月14日停止使用”。


六、冲出迷雾,水落石出

为了确认案情全貌,检查人员再次来到加油站“蹲点”,通过询问多个加油的司机,均明确表示一直在使用“团油”平台支付,从未中断过。面对铁证,A不得不承认还有一个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收款账户,“团油”平台2021年8月之后的收入均转入该账户。检查组为了确认是否还有未发现的银行收款账户,决定直接向“滴滴加油”“团油”“上海富友”平台发函,调取X加油站在平台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通过比对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打款记录时间线,平台代收款项与所查流水一致。

至此,案件真相水落石出,X加油站通过购油不索票、销售收入“不进对公账户、不入账、不申报”的手段隐匿收入、偷逃税款。根据已确认的证据,X加油站2020年—2022年实际含税收入共计1724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含税收入704万元,隐瞒收入1020万元,应补缴增值税117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9万元、教育费附加3.5万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3万元。


加油站涉税风险点分析

加油站,作为服务行业,需要缴纳增值税;随增值税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雇佣的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股东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税凭证(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合同、权利许可证照、账簿等)缴纳印花税;拥有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使用税;有房产缴纳房产税。


01 风险提示

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风险

风险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成品油的受众面广,加油站企业的销售对象离散度高、现金结算的情况较多,使得加油站企业通常存在较大比例的无票销售的情况。比如大量的私家车等非经营主体采购成品油不需要取得发票;某些行业如农业,本身属于免税企业,采购成品油也不需要取得发票等。因此,部分财务人员或企业利用此部分富余票的销售额进行虚开发票行为,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造成税款流失,同时也涉嫌触犯刑法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的条款,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风险防控建议:

加油站企业应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发票的管理,一方面提升企业法律意识,杜绝企业层面的违法行为发生;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健全成品油进销存明细台账,并制定日常监管制度,定期核查台账数据,避免利用富余发票进行虚开等违法行为发生。


02 风险提示

无票销售未及时确认收入

风险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加油站企业因其自身特点,存在比例较大的无票销售情况,通常加油站企业无票销售收入一般是在月末统计,并在次月申报期内对无票销售收入进行统计并上报。但存在部分加油站企业因数据错误、购销存台账不全、主观故意隐瞒等原因,未及时将无票销售部分如实计入当期收入,此项操作造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的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加油站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品油购销存明细台账,并制定日常监管制度,定期核查台账数据与实际库存的一致性,同时配合税务机关安装加油站智能税控系统,实时读取加油机数据,便于成品油进销存的动态管理与监督,确保无票销售收入在当月确认并申报缴纳相应税款,避免发生偷漏税、税款滞纳等风险。


03 风险提示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时违规开票

风险描述: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五条规定,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加油站企业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的业务较多,部分企业因对政策熟悉度不高,容易错误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对购卡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风险防控建议:

加油站企业应按照政策规定,严格执行预售卡业务按预收款方法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可开具普通发票,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选择“不征税”。

如果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按政策在其加油后按回笼记录开具。如预售单位要求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加油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开具的发票信息需与实际结算的商品名称、油款金额一致,以规范加油卡出售、账务处理、开票等流程,避免可能出现的违规开具发票风险。


04 风险提示

销售折扣未正确开具发票

风险描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加油站企业经常开展打折促销等优惠活动,开具发票时若不注意折扣金额的填写,可能导致折扣金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的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加油站企业在发生打折促销、满减优惠等销售折扣行为时,要注意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避免出现相应的涉税风险。


05 风险提示

违反税控加油机使用规定

风险描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2号)第三条规定,凡不通过已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或税控加油机加油,擅自改变税控装置或破坏铅封,导致机器记录失真或无法记录,造成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2号)第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加油站的税控加油机进行检查,对采用技术手段擅自修改加油数量的,除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证。部分加油站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不使用税控加油机进行加油,或人为导致税控加油机数据失真,以达到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目的。

风险防控建议:

加油站企业应确保税控加油机的正常使用,杜绝人为原因造成的税控加油机数据异常情况发生。对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现数据异常的加油机,应立即联系相关技术部门对问题予以排查,以恢复税控系统的正常工作。同时配合落实广东省税务局推行的加油站智能税控系统的试点推广,做好相关数据的收集、比对工作。


06 风险提示

缺失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风险描述: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同时,该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而加油站企业部分情况下未能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但同时又将相应的支出违规进行税前扣除,容易产生涉税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对加油站企业而言,是否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直接决定了成本费用支出。因此,企业在业务交易时需注意上游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能否及时开具发票,同时在入账时需注意取得发票是否符合规定、票面信息是否与经济业务一致、是否为作废发票等。


07 风险提示

转让加油站房地产,有关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错误扣除

风险描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加油站房地产有关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确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7〕513号)规定,对依法不得转让的成品油零售特许经营权作价或评估作价不应从转让加油站整体资产的收入金额中扣除。

加油站企业在转让房地产时,如将成品油零售特许经营权估价后在收入中扣除,会产生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减少的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加油站企业转让房地产时,不得将成品油零售特许经营权作价后从转让加油站整体资产的收入金额中扣除,确保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的数据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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