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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施后,北京存量公司应在3年内调整注册资本的剩余出资期限!

时间:2024-02-06浏览次数:176次

新《公司法》出台后,很多存量公司都在观望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的调整情况。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件了!对存量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期限做了明确规定!速来了解一下!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存量公司3年内调整剩余出资期限!
(《征求意见稿》)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开展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其中,有一条对存量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存量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新《公司法》生效后3年以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以内;
2、存量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应当在新《公司法》生效后3年以内缴足全部认购股份;
3、涉及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期限自变更登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年。
注意,该文件只是《征求意见稿》,并不是最终的文件,大家谨慎参考~
北京的此次《征求意见稿》,是自新《公司法》出台后发布的首个专门针对存量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的明确规定,给大家关于存量公司的疑问透露了一点信号,之所以还是《征求意见稿》,可能也是想看看市场的反应。
大家觉得这份文件的规定合理吗?有意见的话也可以积极反馈。

未分配利润能否直接转增实收资本
要交税吗?
问题:
我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专项审计,我公司想把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给大家总结如下:
1、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还有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科目,都可以直接转增资本。
2、股东为自然人的,除了被投资单位是股份制企业的情况下,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资本是不交个税之外,其他情况(比如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3、股东为法人的,未分配利润可以直接转增资本,不存在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企业如果选择注销
实收资本和未分配利润是否要交税?
一、实收资本要交税吗?
举个例子:
梅松公司是一家自然人持股的公司,准备注销时账面还有500万元的实收资本。问:自然人股东在分回500万元实收资本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答:
1、若自然人股东仅收到500万元的分回款,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退还的款项若是超过500万元,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未分配利润”要交税吗?
情况一:
A公司属于一人有限公司,近期准备注销清算,但账面上存在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请问注销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
需要缴纳。并且公司在注销清算时,账面上若是有盈余公积等,也要按照自然人股东的股份份额来计算分红的个税,财税工具A公司的股东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税200万元。

情况二:
B企业属于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近期准备注销清算,账面上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请问注销时合伙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是税后经营所得,在进行股​​利分配或者公司注销时都无需再交纳税款了。也就是说,在注销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不需要缴纳个税,而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都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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