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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招:粗细各异 — 紧跟农户贷款政策步伐,细化目标计划

时间:2023-10-26浏览次数:44次

乌衣巷深,青砖黑瓦,这里是典型南方特色的小镇。这次邀请一X的东道主是当地的银行行长陈X,也是一X的学妹。半个月前,陈X负责的银行被市税务局稽查,并被通报因贷款损失准备多提部分未按要求调整纳税,需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共 912. 6 万元。 一直以来,该行的综合税负率偏高,但多次查找原因都没能找到症结。这件事事关重大,陈X非常重视,只好拜托远在北京的师兄亮小一亲临现场指导。

经实地调研后,一X告诉学妹,该银行税负偏重的原因不是出在财务纳税环节,而是计划指导过于粗放导致贷款投向不合理,产生的利息收入无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从而导致税负加重,并列举出调研数据进行说明:2018年度下达新增贷款计划 100,000 万元,当年实际新增贷款 110000 万元,其中新增 10 万元以下农户小额贷款仅为 30,000 万元,加权平均贷款利率 8%。该银行地处以农业为主的贫困县,加大涉小额农户贷款投入,是一条好的出路,建议细化目标计划,在下达新增贷款总量计划时,明确 10 万元以下农户贷款计划比重,参照同类银行数据新增 10 万元以下农户小额贷款 80000 万元应该可以达成,这样,增加的 50000 万元均可享受税收优惠,银行的成本自然会降低。学妹陈X对师兄不畏远途并给出专业的指导建议表示十分感激。

【分析】

国家为了鼓励农村金融发展,引导金融企业加大对农村、农户经济的扶持力度,对发放 10 万元以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免税额10%)。因此,该行应该紧跟政策步伐,细化经营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明确 10 万元以下农户小额贷款比重,合理引导贷款投向,提高农户小额贷款的比重,更多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对比】

计划调整前,全年新增 10 万元以下农户贷款 30000 万元。

具体计算:免税收入 = 30000 X 8% X 10% = 240(万元)。

计划调整后,全年新增 10 万元以下农户贷款 80000 万元。

具体计算:免税收入= 80000 X 8% X 10% = 640(万元)。

【结果】

通过调整,银行成本减少 100 万元。而且,同步享有增值税优惠,本文在此不再另算。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 2017 ) 44 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 计人收入总额;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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