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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招:物以群分 — 利息费用化,降低企业成本

时间:2023-11-09浏览次数:46次

12月中旬,“ 一带一路”国际商协大会在京开幕,金税专家作为全国财税专家应邀参加会议。会议休息期间,坐在后排的企业嘉宾前来打招呼。金税专家仔细一看,原来是多年不见的好友康总。早闻他的企业发展很好,生产规模也逐年扩大,没想到能在这样的会议上相遇,两人相谈甚欢。

康总说起这些年企业发展很好,自 2016 年起公司积极参与国家 ”一带一路“建设,业务发展较快。但融资方面也遇到困惑,2018年12月初,公司对2019年度投入资金进行测算:2019年公司需融资 8000 万元,其中扩大生产规模需自建大型设备资金 6000 万元,日常生产经营资金 2000 万元。结合公司目前规模,公司决策层不愿意稀释股份,增加注册资本,融资渠道只能从银行或其他企业借入。通过咨询长期合作的建设银行得知,建设银行可借入 4000 万元,借款期限 3 年,年利率4.75%, 剩下 4000 万元需从其他企业借入,借款期限 3 年,年利率10%。设备自建从 2019 年 1 月 1 日开始,2020 年结束。面对这样的情况,康总请金税专家就如何防范财税风险出谋划策。

【分析】

一般经营性借款利息支出可以直接税前扣除,但不能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超过部分不能扣除。

专门性借款即资本化的利息不能直接税前扣除,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计提折旧,但没有规定扣除上限。

因此,让资金成本高的借款利息支出费用化,不列入资产成本,直接在税前扣除,可以降低当期所得税费用。

【对比】

筹划前,建设银行借入资金资本化,其他企业借款部分资本化,应补交企业所得税 26.25 万元。

具体计算:实际发生的利息= 4000 X 4.75%+4000 X 10% = 590 (万元)。税前可扣除的费用化利息 =2000 X 4.75% = 9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00 X10% - 95= 105(万元)。应补交企业所得税= 105  X 25% = 26.25( 万元 )。

筹划后,建设银行借款 2000 万元资本化,2000万元费用化;其他企业借款 4000 万元全部资本化,则无须补交企业所得税。

具体计算:实际发生的利息= 4000 X 4.75% + 4000 X 10% = 590 (万元)。税前扣除的费用化利息 =2000 X 4.75% = 95 (万元)。与税前可抵扣的费用化利息一致,故无须补缴企业所得税。

【结果】

资金成本高的借款费用资本化,企业可节省成本 26.25 万元。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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