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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招:放弃免税权 一 有免税竟然不要,是不是傻

时间:2023-11-27浏览次数:40次

H公司是一家服务企业,该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公司老板林总的侄子小林即将大学毕业,为了增加社会实践经验,小林到公司财务部实习。因为其主修的是税收学专业,在财务部实习期间,他了解到叔叔公司由于免税项目的业务尚处于开拓期,需在未来3年大量购置固定资产,进项数额比较大。如果没有做好筹划,企业税负会明显偏高。小林在翻看了企业的财务资料后,提出一些税收筹划方案。并通过学习财税专家的网上视频,拉着叔叔一起参加了财税专家的线下课程,探讨税收筹划方案。

经了解,财税专家得知该企业2018年10月应税收入共 1000 万元(不含税),免税收入 212 万元,进项税额 80 万元(其中: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 50 万元,专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30 万元)。对于筹划方案,财税专家建议放弃免税权,可以降低企业成本。

【分析】

增值税的免税政策有可能因为割裂了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而产生重复征税,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加之免税收入部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影响企业产品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对企业经营和产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免税收入,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用不同政策的情况下具体税负的详细测算,以确定利弊,择优选择。

一般情况下,当免税收入进项大于放弃免税权后的应纳税额时,企业可以考虑放弃免税权。

【对比】

方案一:享受免税权

2018年10月应税收入销项税额为 1000 X 6% = 60(万元),应分摊转出的进项税 = 50 X 212 / (1000+212)  = 8.75(万元),专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30 万元不能抵扣,则应缴增值税= 60 - (50 - 8.75 ) = 18.75(万元)。

方案二:放弃免税权

2018年10月销项税额为 l000 X 6% + (212 / 1.06 X 6%) = 60 + 12 = 72(万元),进项税额共 80 万元, 则应缴增值税= 72 - 80 = -8(万元), 最终形成留抵税额 8 万元。

【结果】

测算结果说明,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企业可以有效降低成本。而且由于公司未来3年还要进行用于免税业务的硬件投入,且进项税额比较大,免税收入增速不会太快,3年内放弃免税比较合理。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x(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 ( 2005 ) 780 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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