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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招:存货贱卖 — 报废还是跳楼价销售,影响筹划 16万元

时间:2023-12-02浏览次数:47次

2018年年关,财税专家被某省建材与门业商会聘请为商会财税顾问,并接受了商会杂志社的视频采访。采访时,财税专家表示非常荣幸并承诺一定会为全体会员提供最专业、实用的财税筹划服务。

就职典礼结束后,商会的执行会长喻总就自身企业的问题,请求答疑解惑。喻总的公司是一家零售企业,采购了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显示价款 100 万元,增值税 16 万元。货已验收入库,但由于种种原因,商品即将过期变质,产品要面临毁损,不知道这种情况能否有税务筹划的空间。财税专家分析:这种悄况要从认定是否为正常损失方面入手。

【分析】

税法规定,企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也就是说,如果认定为非正常损失,那么16万元的进项就不能抵扣,企业就需多缴纳 16 万元的增值税。

假如将这批货物进行贱卖,把它认定为正常损失的话,16 万元的进项就可以抵扣了,企业可以节省成本 16 万元。

【对比】

筹划前,非正常损失处理进项转出金额 16 万元。

筹划后,正常损失处理进项转出金额 0 万元。

【结果】

对于零售企业在储存过程中发生存货的毁损,我们采取贱卖方式比报废处盟更为有利。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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