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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招:变更所得 一 年终奖分得少了,到手的钱却多了

时间:2023-10-16浏览次数:30次

陈一、王二、张三合伙开了一家兄弟工艺品制作公司,股份分别占60%、25%、15%,客户主要是欧洲代理商,以外贸为主。2019年受世界经济影响,工艺品外贸销售整体下滑,但因产品质量过硬,再加上原销售渠道稳定,兄弟公司的业绩稳中有升,2019年公司预计净利润将达到200万元。

事业稳定后,张三便打算和女友结婚,两人初步算了一下,结婚大概需要50万元,扣除自己以前的积蓄还缺口15万元。于是和陈一、王二商量,想把公司今年预计的利润100万元进行分配,张三可分15万元。三人商量后同意分配,但财务告知预计分配利润要扣除20%的个人所得税。张三一算,这样自己缺口3万元,感觉税负很重。他灵机一动想到了金税专家亮X,随即拨通电话问询是否有其他更好的分红方式。亮X建议公司做好税前筹划,将收益分配形式变更为一次性年终奖方式。

【分析】

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股息的税率为20%,如果采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方式能将税负控制在20%以下,就存在筹划的空间。按分配的金额来看,张三分配的金额为15万元,月平均为12,500元,税负仍为20%。如果每月能降为12,000元,则税率降为10%,则存在很大的筹划空间,于是亮X建议张三少分配6,000元,即采用一次性年终奖144,000元。

【对比】

筹划前,原方法缴个人所得税=144,000×20%=28,800(元)。

筹划后,新方法缴个人所得税=144,000×10%-210=14,190(元)。

【结果】

筹划后,节省成本14,610元(28,800-14,190),筹划效率达到50.7%。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①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②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③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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