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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招:销售方式 — 委托代销太好了,节省成本还不占资金

时间:2023-12-12浏览次数:27次

2019年4月,财税专家应邀到江西XX大学为EMBA总裁班的企业家们授课。课后,参加学习的XX企业家孔总热情地和财税专家打招呼,并表示关于自己新创的企业有问些题想请教一下。

财税专家简单与孔总聊了几句后,就直接切入正题,询问他当前的困惑。孔总也开门见山地说了自己企业面临的选择:企业向某企业销售甲商品 10000 件,按协议价 2000 元/件结算。该商品成本 1200 元/件, 4月以后增值税税率由16%下调为13%。双方约定,该企业将商品销售后,再支付货款给自己的企业。该企业第一季度销售 2000 件,预计第二季度销售 3000 件,第三季度销售 2000 件,第四季度销售 3000 件。孔总想咨询是采用直接销售方式还是委托代销方式更能适应企业刚起步的现状。

财税专家听了孔凯的讲述之后,斩钉截铁地给出了答案:采取委托代销方式最适合公司初期发展阶段的财务状况。

【分析】

企业选择合理的销售方式,不仅可以拖延入账时间,达到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的目的,而且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损失。

【对比】

筹划前,采取直接销售方式应缴纳增值税 128 万元。

具体计算:

10000 X 2000 X 16% - 10000 X 1200 X 16%= 128 (万元)。

筹划后,采用委托代销方式应缴纳增值税 108.8 万元。

具体计算:

第一季度应纳增值税=2000 X 2000 X 16%-2000 X 1200 X 16%= 25.6 (万元)。

第二季度应纳增值税=3000 X 2000 X 13%-3000 X 1200 X 13%= 31.2 (万元)。

第三季度应纳增值税=2000 X 2000 X 13%-2000 X 1200 X 13%= 20.8 (万元)。

第四季度应纳增值税=3000 X 2000 X 13%-3000 X 1200 X 13%= 31.2 (万元)。

全年合计缴纳增值税为 108.8 万元。

【结果】

采用委托代销方式不仅可以节省成本 19.2 万元,而且纳税时间方面也推迟为四个季度分期缴税,减少了企业的资金占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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