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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行业风险分析及应对 典型案例二

时间:2023-06-21浏览次数:37次

 ——XX中药有限公司风险分析案例

【案例引言】中医药是我国的传统国粹,药品生产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与民生经济息息相关,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医药工业体系和医药流通网络,发展成为世界制药大国。近年来,随着中医药在国内外的关注程度日益提高,国家和各地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引导鼓励中医药发展的政策,中药制造行业在医药制造业中的市场地位不断提高,我国拥有丰富的中药资源,现代中药的兴起给我国中药材种植业带来新的发展。中药生产企业的涉税风险也逐渐凸显,主要表现在:收购农产品中药材等多抵进项税额,利用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设立关联企业,通过地区之间的税收优惠差异,转移利润等。

一、企业基本情况

XX中药有限公司,隶属于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30XXXXXXX,成立于200181日,现有职工2000人。经营范围:中成药、片剂、颗粒剂、丸剂、软胶囊,小剂量注射剂、滴丸剂,中药饮片,创新中医药硬胶囊制剂等药品的生产和销售。

2016年营业收入2068156305.43元,营业成本1315108240.01元,销售费用304329537.21元,管理费用199550131.49元,财务费用6097546.36元,利润总额243070850.36元,缴纳企业所得税36460627.55元,缴纳增值税88534603.21元。该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24307085.03元。

二、风险分析

分析人员利用税源管理系统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对,结合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分析数据的变化轨迹是否合理,凭借税收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发现可能存在9个风险点。

(一)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虚抵进项税额、虚增成本

企业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中药材,自行填开收购凭证抵扣进项税,全年共开具收购发票13876份,金额111008053.00元,抵扣进项税额14431046.89元,抵扣金额较大,可能存在将不属于农产品的购进货物,以及从非农产品生产者手中购买货物开具收购发票,多抵进项税额,少缴企业所得税。

(二)新产品试生产期间,取得的销售收入未计提销项税,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查看“在建工程待摊支出”科目贷方发生额3876653.21元,有可能将销售新产品取得的收入直接冲减待摊费用,未计提销项税。

(三)增值税视同销售收入,企业应计提未计提销项税

查看“营业外支出”科目,发现企业将自产的药品805322.11元发放给职工,将1000000元自产药品用于“XX洪灾”的捐赠活动,对应科目只有“库存商品”科目,可能未按视同销售处理,未计提销项税额。

(四)存在以代销(赊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账、延迟入账情况

企业以代销的方式销售药品,在收到XX代销公司的代销清单825500.00元,未及时确认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五)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账套中“营业外收入”科目贷方有发生的取得的财政性资金,201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行不征税收入账载金额,税收金额均为“0”元,第24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三列“调增金额”为3000000元。201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行不征税收入账载金额,税收金额均为“0”元,第24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三列“调增金额”为0元。企业可能存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其发生的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

(六)通过在各地设立下设机构虚增费用支出

该公司与关联企业西藏XX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推广服务协议,约定由其独家负责该公司两类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工作,以实际销售的药品数量支付推广费,由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全年共支付西藏XX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推广费120568114.87元,占销售费用39.62%,金额较大,可能存在违规列支销售费用,造成少缴所得税款。

(七)多列期间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28023751.32元,发生额较大,可能存在将不合规票据税前列支,少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八)减少印花税计税依据少纳印花税

查看企业购销合同,发现购销合同较多,合同金额较大,可能有未贴花缴纳印花税的情况。

(九)企业使用无权证土地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311月,该企业通过"招、挂、拍"程序,耗资2亿与当地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一份55.56亩(37037.06平方米)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转让合同中没有写清楚土地交付的使用时间。

账务处理是:

借:无形资产土地

贷:银行存款。

由于没有具体的土地,就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可能没有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风险应对

风险应对人员根据案头分析情况,对企业存在的涉税风险同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初步沟通,企业表示全力配合对风险问题进行纠正,应对人员重点审核企业相关账簿和会计凭证,对风险点进行了逐一核实确认。

(一)针对疑点一

核实中药材采购数量、销售数量、平均购买单价,将企业购货发票、清单与原始合同进行比对,测算出中药材抵扣与生产销售能力不配比,多方面证实企业存在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多抵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应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389301.53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7251.11元,教育费附加11679.05元。

(二)针对疑点二

通过“在建工程待摊支出”科目和“银行存款”等会计科目,核实企业试生产过程中领用的材料、产成品出入库情况,发现企业在试生产过程中减冲在建工程成本,经向企业会计人员证实,该业务为试生产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冲减了在建工程,未计提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六条规定,应计补缴增值税230867.32元,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160.71元,教育费附加3926.02元。

(三)针对疑点三

核实企业“营业外支出”科目,及其对应的“库存商品”“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等科目,企业将自产的805322.11元药品发放给职工,将1000000元药品用于“XX洪灾”的捐赠活动,该商品未做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之规定,应补缴增值税306904.76元,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483.33元,教育费附加9207.14元,应补缴所得税270798.32元。

(四)针对疑点四

审核销售合同并与企业销售人员约谈,了解到企业为了推广新产品,采取委托代销药品方式,经进一步核实发现企业发出的药品825500.00元,在收到XX公司代销清单后未及时确认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销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应补缴增值税140335.00元,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3800.00元,教育费附加10914.00元,应补缴所得税123825.00元。

(五)针对疑点五

核实企业“营业外收入”明细账,发现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进一步查看对应的费用已列支,未做纳税调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三条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57821.32元,补缴企业所得税458673.20元。

(六)针对疑点六

从“销售费用业务宣传推广费—XX医药科技公司”科目中挑选金额较大的,进一步查看其对应的原始凭证,发现付给其关联企业西藏XX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宣传费未取得发票,金额合计30139267.5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应补缴所得税4520890.13元。

(七)针对疑点七

核实企业“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现企业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部分以现金形式支付,发票大部分为外省市发票,查看原始凭证发现会议费报销票据与所附会议签到、会议议程等不符或资料不全。向外市XX咨询公司支付咨询费,咨询内容为XX公司对该公司所在城市药品销售的市场调查,与实际业务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220038.08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33005.71元。

(八)针对疑点八

审核企业应税合同等资料,发现部分购销合同未贴花缴纳印花税,涉税合同金额合计54400866.67元,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规定,应进行补贴印花,补缴印花税16320.26

(九)针对风险点九

审核企业“无形资产”账户、土地出让合同等资料,通过约谈了解由于当地土地储备中心2013年的土地储备指标全卖完了,为了实现2013年的财政收入的目标,当地政府只好把2014年的土地指标预先放到2013年来销售,卖的是2014年的土地指标,而不是真正的土地实物,结果在该企业直到20153月份才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书,于20154月才申报纳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74号),该企业应从2013年签订合同的时间次月开始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应补缴201312月份以来的土地使用税953704.3元。

四、处理结果

风险应对人员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寻找风险点,依托风险管理系统,深入开展案头分析,并有针对性的开展税务约谈,疑点问题一一落实,公司财务人员同意进行应纳税额调增,补缴税款,共应补缴增值税1067408.6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1695.15元,教育费附加35726.21元,所得税6007192.36元,印花税16320.26 元,城镇土地使用税953704.3元,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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