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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6节 房地产业内控管理分析

时间:2023-05-24浏览次数:52次

一、支付管理方面

房地产企业一般都制定了完善的采购支付制度。一个完善的采购制度不仅可以使企业的采购流程更加高效规范,还可以降低企业在该环节的涉税风险。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销售行为针对个人居多,能够收取大量的现金,对涉及个体户、自然人等情形的供应商,不乏有使用现金、单位小金库等方式付款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还会涉嫌偷逃税款嫌疑,应通过银行账户支付相关款项。

二、合同管理方面

房地产企业在开发过程中,随着项目业务的开展,需要签订一系列经济合同,其中从数量上看多数签订的是销售合同。营改增之前,缴纳的营业税属于价内税,企业实际取得价款后再以营业额与营业税税率的乘积确认营业税;营改增后,销售房地产应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企业签订销售合同的价格一般为含税价格,需要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再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与增值税税率的乘积确认销项税额。因此,企业在订立销售价格合同条款时,若没有考虑到前述问题的,将会影响到企业的纳税义务。

三、发票管理方面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都建立了完整的发票管理制度,对发票的申领、开具、入账以及对于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发票校验和抵扣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关注:

(一)发票抵扣管理方面。一是在采购环节,可能在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支付了款项。尤其是“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税负很大程度上是由其进项税额的大小决定的,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在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支付了款项后,可能由于发生纠纷,造成无法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二是企业在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管理时,未注意区分可抵扣与不可抵扣进项税项目。企业在分析完企业进项税抵扣项目和金额之后,应确保能够及时获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进项税的抵扣。

(二)发票认证管理方面。企业的财会人员未充分了解实践中无法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几种类型:上游已定性为虚开的、经鉴定为伪造的、被证明为非税务机关出售的、通过金税系统发现的“失控”、“作废”票,以及走逃企业开具的未报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因此,在未仔细认证比对上述情况的发票,可能出现轻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重则触犯刑法的风险。

(三)发票开具管理方面。税收政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有严格的规定,发票开具的形式要件会直接影响到企业增值税的缴纳义务,带来纳税风险。例如企业发生不动产的销售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方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四、涉税中介机构聘用方面

房地产企业为了加强经营管理,降低企业生产经营风险,一般都会与中介机构合作,为此是否在聘请社会中介方面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是否明确纳入聘请对象的中介机构所具备的资质等内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所需流程及内部审批层级等,来完善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是房地产企业日常管理的常态表现。

房地产企业在动工后,就要按照项目进行开发成本费用的归集、分摊并按年申报。因为规模较大业务较为复杂,企业一般都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但目前一些会计事务所素质参差,对房地产企业的一些有关政策理解不够透彻。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对房地产企业汇算清缴所调整的成本项目只是表面应付,对成本的归集、分摊方面的内容操作较弱,在此基础上进行纳税申报容易出现偏差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所以房地产企业对于所聘请中介机构的资质和能力应有严格的筛选把关机制,确保税务代理质量。

五、内部制度方面

(一)查阅房地产企业是否建立完善的财税制度。良好的企业财务、税务控制制度是控制企业税务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应关注企业内部是否建立完善的财务、税务制度,并对财务和税务部门之间的业务衔接做出规定。

(二)查阅房地产是否建立规范的内审制度。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及财务控制中,起着“保健医生”与“企业警察”作用的内部审计,企业若不加以重视,不设立内部审计岗位,缺失常态化的全面审计和专项内部审计机制,一些财务管理的漏洞或薄弱环节,很容易导致企业的涉税风险。

(三)了解房地产企业是否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很多房地产企业没有建立专门的涉税管理部门和专岗人员,税务人员由财务人员兼任。税务部门不独立、税务部门管理层级较低都会增加企业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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