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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例:自然人不配合税务局检查,税局获取其个人银行流水,罚款1.5倍

时间:2023-07-04浏览次数:735次


关于送达桂某某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8日10时30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桂某某:


我局于2023年5月15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三稽处〔2023〕60号),由于你拒绝配合,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5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三稽处〔2023〕60号

桂某某:(纳税人识别号:362502********2430)


我局于2022年9月22日起对你(家庭地址:江西省****)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从多处任职单位取得收入未按规定办理自然人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2021年度你从多个单位任职取得的收入总额为604581.74元,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你进行了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78331.04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应追缴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78331.04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上述应追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长乐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5月15日





关于送达桂某某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8日10时3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桂某某:

我局于2023年5月15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榕税三稽罚〔2023〕3号),由于你拒绝配合,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税三稽罚〔2023〕3号

桂某某:(纳税人识别号:362502********2430)


我局于2022年9月22日起对你(家庭地址:江西省****)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从多处任职单位取得收入未按规定办理自然人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经税务机关通知进行2021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的个人所得税78331.04元系偷税,经我局通知后你仍拒绝配合检查。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2019年度至2021年度预扣预缴表;

2.你2019年度至2020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报表信息;

3.你2021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征管信息清册;

4.你尾号0383账户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个人银行资金流水明细;

5.你2019年度至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6.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第一款及《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发布)第41项的规定,对你上述行为处少缴税款1.5倍的罚款即117496.56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17496.56元。限你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长乐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5月15日



关于送达桂某某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5日08时1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桂某某:

我局于2023年7月3日作出 《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三稽通〔2023〕32号),由于你拒绝配合,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二三年七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税三稽通〔2023〕 32 号

桂某某(纳税人识别号:362502********2430):

事由:2023年5月18日,我局依法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三稽处〔2023〕6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榕税三稽罚〔2023〕3号),限你于文书公告送达生效后15日内缴清所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到目前为止你尚未缴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通知内容: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缴清《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三稽处〔2023〕6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榕税三稽罚〔2023〕3号)所追缴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三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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