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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税务将严查500万元以上个独合伙企业

时间:2023-04-14浏览次数:636次

近日,某地税务局发现,部分地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存在虚列成本、“白条”入账、成本费用计算不准确、机内查账征收机外核定征收等问题。

因此,开展对部分个独企业、合伙企业开展纳税申报情况专项核实工作。

1个独合伙企业专项核实

近日,某省税务局指出,审计部门对该省税务系统的审计工作中,发现该省部分地市个独合伙企业存在虚列成本的情况,同时,结合近年来审计和该省加强个独合伙企业管理,发现个独合伙企业可能存在“白条”入账,成本费用计算不准确,机内查账征收、机外核定征收等问题。

因此,为进一步规范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个独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管理,促进个独合伙企业依法据实申报,举一反三,对审计发现个独合伙企业虚列成本问题进行整改,某省局决定对部分个独合伙企业开展“纳税申报情况专项核实”工作

本次专项核实工作具体如下(上下滑动查看):

一、核实工作对象:2021年经营所得年度申报和2022年经营所得预缴申报可能存在少列收入、虚列成本的个独合伙企业。

其中2021年4531户(其中收入额500万以上的1284户),2022年5290户(其中收入额500万以上的1454户)。

二、核实工作时间:2022年存在疑点的企业,在2023年3月31日结束前核实完毕;

2021年存在疑点的企业,原则上在2023年4月30日前核实完毕。

三、核实工作要求包括:

(一)高度重视专项核实工作。

前期,审计部门对该省税务系统的审计工作中,发现该省部分地市个独合伙企业存在虚列成本的情况。虽然经过多方沟通协调整改,但是仍有部分单位存在的问题被列入审计报告。

各单位要把此次专项核实工作作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检查整改,又要作为降低个人所得税执法风险的一次“专项体检”。

各地要主动向市局党委进行汇报,争取对该项工作支持。部分疑点纳税人较多的县(市、区)局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进行汇报,争取对该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认真核实和整改存在的问题。

结合近年来审计和该省加强个独合伙企业管理发现的问题,个独合伙企业可能存在“白条”入账,成本费用计算不准确,机内查账征收、机外核定征收等问题。

各地要对下发的企业逐户核实是否存在相关问题,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进行整改。

其中对于2021年度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更正年度申报表并补缴税款。对于2022年度存在问题的,要辅导企业正确核算成本费用,及时取得成本费用扣除凭证,按照核实后的金额进行年度申报。

(三)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个人所得税部门要主动联系征管、纳税服务、风险管理、稽查等部门,采取提示提醒、督促辅导、约谈等措施,督促纳税人主动提供有关疑点情况,方便税务机关核实。

对于拒不配合的税务机关的纳税人,依法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四)按时反馈相关情况。

2022年度存在疑点的纳税人于2023年4月10日前,2021年度存在疑点的纳税人于2023年5月10日前,主管税务机关在分别核实的基础上,填写个独合伙企业收入成本核实情况表(仅向省局报送年收入500万以上的企业核实情况,其他纳税人情况由各市局留存)。

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后,以省辖市局为单位向省局进行报送,电子表格以省辖市局为单位通过行政助手表报送省局。各单位在2023年5月30日前将工作情况的总结报送省局,省局将对该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1、什么是白条入账?

白条入账是指企业在没有获得正规票据的情况下,用了一张白纸完成了相应的账务管理。

白条指的是非法的便笺、白头票据,在一张白纸上书写证实“收入支出账款”或“领发货品”的字样,作为税票来当做初始凭证,即用了非正规票据当作税票用的时候才会说成“白条”。

企业在做账时,一旦放松标准,就很容易造成“白条”入账,书写证明容易导致成本费用计算不准确,虚列成本,少缴应纳税款的问题。

2、这些个独企业、合伙企业,改查账征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42号)规定: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

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因此,部分个独企业、合伙企业涉及权益性投资的,改为查账征收。机内查账征收、机外核定征收,不按规定进行的违规操作,企业一定要注意!

<strong"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list-style: none; outline: none;">2个人独资企业涉税风险

所谓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由个人拥有和控制,享受全部利润,同时个人也要承担税务风险。企业负责人是投资者本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只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无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且在税后能将资金直接从个人独资企业账户转到法人私人账户,很方便的进行公转私,无需再次缴纳所得税。

因此,一些企业老板、高管利用个独企业对企业高额的股东分红、股权收益、工资薪金、年终分红、劳务报酬所得、奖金等收入进行涉税风险操作,偷逃个税、少缴纳税款。

甚至是虚开发票给原公司做成本票抵扣,偷逃企业所得税,这些都是违法行为,尤其是虚开发票,触及法律红线,如果被税务稽查,有可能会触犯刑法,老板高管个人面临极大的税务风险。

例如浙江省湖州市税务局通报了一批个人独资企业因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查案,涉案企业37家,最后这些企业均被罚款10万元。

再如不少明星网红,也是通过在税收洼地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企图偷税漏税,均被税务局依法曝光,追缴税款并处罚。

3合伙企业涉税风险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又可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共担风险,可穿透到实际投资自然人或企业。因此,不管是老板还是企业,参与到合伙企业的经营的一定要注意防范涉税风险。

近日,深圳税务局就通报了一批有限合伙企业因涉及偷税或者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被税务稽查并处罚案例。

以其中两个为例:

深圳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查,发现其在2018年01月01日至2020年03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492.49万元;二、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8.54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501.03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746.24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深圳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查,发现其在2018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具有偷税或者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二、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75.92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75.92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37.64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朴税学院提醒:以数治税时代,不管是个独企业还是合伙企业,都要强化税收遵从意识,依法及时、准确申报,按时缴纳税款。

企业老板及财务人员更要梳理税务风险防范意识,不仅是对个人财富安全负责,也是为企业长远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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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核定征收政策汇编

一、什么情形下可以进行核定征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法律依据,规定了税务机关有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3. 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 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法规依据。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三)《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是个体工商户定额征收的管理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二、什么情形下不能核定征收1.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财税〔2000〕91号)2.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10〕54号)3.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4.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三、核定征收的方式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定率征收等方式。(一)定期定额征收1.《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83号)规定,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注:《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是指根据1.《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①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②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③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2.根据《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83号)规定,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即“核定征收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应纳税额=月核定收入额×附征率以深圳为例,月核定收入额不超过10万元(季报换算),应纳税额为0。超过10万元的按附征率计算缴纳税款。附征率各个省可能存在差异,比如江西是月核定收入额不超过3万元,应纳税额为0,具体请查询各省官网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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