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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申报被否问题整理

时间:2023-02-24浏览次数:673次

前言:高新申报因财务问题被否,90%以上的情况下都是企业自身工作没有做好,很多是可以避免的。现实工作中确实有各种问题申报被否的现象。

一、高企审核被否十大原因
 
一、申报科技人员清单,没有把累计工作未满183天的人员剔除
这个可以从企业申报的科技人员社保数据中发现。有些企业申报材料中附了科技人员社保缴纳信息,从社保缴纳开始日计算如果当年不满183天,未做剔除的话,可能导致研发费金额确认有误。
 
二、职工总数和12月社保缴纳的人数完全一致,职工总数可能未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这个问题比较常见,可能很多申报企业都未注意。一般也不会因此而被否决,但如果科技人员比例刚好紧按着10%,这个人数计算规则适用错误可能会导致科技人员比例重算后不达标。
 
三、上传的资料不清楚、缺页、遗漏
这个问题随着各地科技部门组织更加严格的预审后,已经越来越少了。但是确实在审核过程中还会发现个别企业申报的资料存在类似问题,如果重要信息缺失可能是一票否决了。这个企业自己和代理机构都必须负责。
 
四、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事务所不具备相应的资质
这个还真有出现过。前两年,笔者当地就有一家事务所不满足资质,而且当年出具的高新报告还不少,所有相关企业都被否了。这个问题,申报企业自己还是要作为一个例行检查,聘请事务所时就要对其资质进行审核确认。

五、专项审计报告中总收入计算错误,导致高品收入比例计算错误
高新口径的总收入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其收入总额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确认的,范围是比较广的。审计报告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包括:递延收益科目和审计报告附注体现有政府补助,未确认收入总额;本期有大额固定资产处置,但仅按照利润表中的资产处置损益口径确认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仅包含了营业收入等等。审计报告中能找出这些差错,说明出具报告的事务所是不专业的,当然企业的财务人员也没做好报告审核的工作。
 
六、单项审计报告编制基础不一致
财务审计报告的编制基础一般包括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很多事务所出具的报告对此没有太多关注,导致研发费专项报告、高品收入专项报告、年度审计报告中对编制基础的描述不一致,审核人员无法判断企业的编制基础到底是哪个。比如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不用计提坏账准备的,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是需要计提的,采用的编制基础不同,对企业最终净资产的影响是不同的,而净资产又影响申报企业的创新能力评价得分。
 
七、审计报告存在低级错误
数字前后不一致,有错别字,公式计算错误,签字盖章不完整等等,都是不应该犯的低级错误。笔者自己亲身经历一个申报项目,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中有一处把被审计单位的企业名称写错了两个字,可能是应用之前的模板忘了改,审核的时候财务专家通过了,但是专家组组长是技术出身很严谨,死活不让过。
 
八、研发费专项审计告,计算研发费比例的销售收入口径未按照所得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事务所出具研发费专项审计报告时,一般天然的是采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数据,容易忘记和所得税申报表核对。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年度审计报告是相应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出具,并对收入进行了调整的时候。
 
九、科技人员的科技属性较弱
其实申报材料对科技人员信息披露的要求是不高的,但有些企业在申报时会比较详细的披露科技人员信息,审核人员就可以得到更多信息。尤其是科技人员的专业,学历、公司职务方面,是能看出不少眉目的。比如你专业很多都是不对口的,学历普遍都是高中及以下,公司职务是财务、市场、生产的,审核人员对你科技人员的定义肯定是要怀疑的。要不你索性就不披露的那么详细。
 
十、各口径研发费差异较大,且差异说明过分笼统,无法解释差异原因,形同虚设
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审计报告研发费口径一般是一致的,都是会计口径,不一致的一般是年度审计报告后续出的,对研发费金额进行了调整。但这两个口径和研发费专项审计报告的口径一般是不一致的,一般会计口径要大于高新口径。其实差异大了,什么原因财务专家心里都有数,尽量写专业一点吧。
 

    1、内在逻辑。你的研发流程是什么样的?你产品的技术特点是什么?产品的竞争力在哪里?这些最基本的东西自己总归要能讲清楚的吧?当你把这些东西讲出来的时候,佐证的数据有没有,比如你的毛利率是不是和同行业比有优势?你的人员学历、素质是不是足以匹配?你的知识产权是不是同步对应?

    2、项目周期。如果都是从当年1月开始,当年12月结束的,那基本都是后面补做的立项文件和研发费归集。研发活动是一个不可控因素很大的活动,起始、结束哪能这样整齐划一的?而且一个研发项目,不同研发阶段参与的人员、所用的工时都是有着明显的阶段特征的,比如最后的试生产阶段,前端研发人员可能参与的工时很少了,主要是技工参与了,如果每个研发项目的周期都一样,势必在最后的试生产阶段,前端的研发人员都闲了,而技工却忙坏了,显然不符合最基本的逻辑了。

    3、研发工时。看到研发人员在每个项目上的工时很多都是平均分配的,那基本都是需要认真审核。一个研发项目,研发人员的投入时间是有着其特定的走势的。例如,有些人员他是负责研发过程中某一个环节的,那他的工时在这个环节的阶段就会很多,而在其他阶段可能就很少。

    4、有的企业把总经理、副总都作为研发费人员,甚至把他们全部工资都作为研发费申报。我每次看到这类企业,我就想问,你们的总经理只要管研发,人事、市场都不要管的?

    5、研发费用比例明细失衡。尤其是研发费中材料费比例过高,人工费过低,究其原因,材料费是研发费中最容易凑的,从生产领料中简单挑出来一些作为研发费即可。但大部分行业的研发活动,除了特殊行业需要较多的材料,一般都是脑力劳动为主的,所以研发费中人工费大部分情况下应该是大头。

    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其实都是违背常识的问题。去审查一个企业是否真高企,不用看技术,光看财务上研发费归集的过程基本就能做出一个大差不差的判断了。

一些地方,包括很多高新辅导中介机构,都要求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做到三表一致,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所得税申报表、高新研发费专项审计报告这三个资料里的研发费金额要保证完全相等。这个要求也是难为了一些会计师事务所,这三表要是一致了,大部分情况下基本可以断定财务审计报告和高新研发费专项审计报告中至少有一个数据是错的了。当然,作为一个合格严谨的财务专家,在审核时如果真看到了三表的研发费完全一致,那这个企业研发费数据的真实性在他心目中,实际已经被大大打了折扣了。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发布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中有写到:


“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细化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因此政策口径较小。”


其实加计扣除的政策,对研发费的口径在这几年一直变的更加宽松,而高新技术企业的口径在2016年后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导致了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口径在很多情况下并不会比高新的口径小。


二、高新技术企业和加计扣除研发费

三、高新技术企业能够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一、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这项优惠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三)居民企业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二免三年半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三免三减半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的,只能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

  (四)不能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但可以选择放弃享受15%税率的优惠(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计所得额征收优惠。

  例1:A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该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如果A公司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应纳企业所得税(50×15%)=7.5万元,但如果选择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按照2019年的新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税负为5%,那么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0×25%×20%=2.5万元。很显然,A公司选择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更少。

  (五)高新技术企业查补税款可以适用15%税率,但是如果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企业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规定条件的,会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六)高新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可以享受15%税率优惠。

  例2:某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在境外某国的分公司实现税前所得1000万元,并已在该国缴纳100万元的所得税。在2017年度的汇算清缴中,这家境外分公司的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该企业境内、境外所得都是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这笔境外所得不需要作纳税调整,那么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15%=150(万元),可以抵免境外已经缴纳的100万元,应当补税150-100=50(万元)。

  二、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3:B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纳税调整后所得2000万元,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700万元,假定没有其他调整事项。计算B企业2017年应纳企业所得税。

  (2000-700)×15%+(700-500)×50%×25%=220(万元)

  三、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根据《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这项优惠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不能混淆具备资格年度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

  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例4:C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发证日期是2018年9月17日,有效期是2018.9.17-2021.9.17,请问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有效期是几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年度是哪几年?

  解: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有效期是三年:2018.9-2021.9,企业从2018年9月认定通过就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到2021年9月资格期满,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2021年底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而具备资格年度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一共是四个年度: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

  (二)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年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例5:一家企业,2018年具备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2014年亏损200万元,2015年亏损100万元,2016年所得为0,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

  按照规定,无论该企业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是否具备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用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弥补后,如果2019年至2023年有所得仍可继续弥补;2014年企业亏损200万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4年所得弥补;2015年企业亏损100万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5年所得弥补。

  例6:接上例,该企业2019年起不具备资格,2019年亏损100万元。其之前2013年至2015年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并不受影响。如果该企业在2024年之前任一年度重新具备资格,按照规定,2019年亏损100万元准予向以后10年结转弥补,即准予依次用2020年至2029年所得弥补。如果到2024年还不具备资格,按照规定,2019年亏损100万元只准予向以后5年结转弥补,即依次用2020年至2024年所得弥补,尚未弥补完的亏损,不允许用2025年至2029年所得弥补。

  四、研发费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例7:D企业在2017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计算2018年可税前摊销的金额是多少?

  2018年D企业可税前摊销10万×1.75=17.5万元。

  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根据《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那么对于设备、器具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以及房屋和建筑物是否能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呢?分类归纳如下: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一)设备、器具单价不超过500万元,可一次性扣除。

  (二)设备、器具单价超过500万元: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以下简称六大行业、四个领域)

  2.其他行业:如专门用于研发,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于不是专门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不能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三)房屋建筑物,如果是六大行业、四个领域的新购进的房屋建筑物,不论是否超过500万,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其他的房屋建筑物不能够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注:本文所称加速折旧政策包括加速折旧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缩短折旧年限和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简称一次性扣除)三种。

  六、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

  根据《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文件还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除了上述六项优惠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还是一个难得的国家级的资质认证,更加容易得到社会和政府的认可,有利于企业的外部市场的开拓,提高企业品牌影响力。此外,地方政府也可能会有相应的奖励和出台地方税种优惠政策。比如2019年1月9日,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9〕1号)规定,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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