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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工资和发票的税会处理,附易被稽查的40个风险点

时间:2023-02-02浏览次数:577次

  1. 跨年补发工资税会处理

     

  1. 补发工资会计处理Part.1


    1、企业去年没有计提工资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工资
    支付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工资贷:银行存款
    计算对所得税影响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ps:如果企业已经计算出所得税,还未最终汇算清缴,则使用上面分录,来调整应交所得税。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去年计提但未发放
    补发去年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PS: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以上分录即是全部补发工资的分录,无需对递延所得税进行处理。但使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需要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所以补发工资后,需要转回因迟发工资计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补发工资涉税问题Part.2

     

  1. 补发的工资个税如何预扣?
    合并至当月进行预扣
    北京税务筹划无论补发工资是补发多少,都需要合并至当月进行预扣。如小刘22年被丙公司拖欠工资3个月共1.5万,10月底丙公司把拖欠小刘的三个月工资与10月份工资一起发放共2万元。小刘的个税,如果按照正常月份发放的话是不需要缴纳预扣的,但由于小刘10月份实际收到了2万,所以个税需要按2万元来预扣。不过对小刘的全年个税汇算不会产生影响。小刘年终个税汇算还会将预扣的个税退还给小刘。

     

  2. 补发的工资个税能按照正常月份发放预扣吗?
    可以,但比较麻烦。先向税局说明情况,最好有书面说明,向税局说明情况之后,正常申报未按时发放的工资,合并发放工资的当月,把以往应发而未发放的工资剔除,再申报剩余工资的个人所得税。但是,补发或合并发放的工资不能跨年。由于有了个税的年终汇算,所以很少有单位会去申请合并多月发放工资。

     

  3. 跨年补发工资个税怎么算?
    那个年度发,记那个年度收入。
    税务外包这是一个很无奈的事情,如果甲某被拖欠2年工资,2023年突然结清了。甲某2023年个税基数就会增加很多,前两年的收入,都记入2023年来计算个税。虽然优点不合理,但法规就是这么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到报酬时”。

     

  4. 计提但还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能税前扣除吗?
    不能税前扣除。根据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总额” 是指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所以计提未发放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符合规定的工资薪金,在实际发放年度计算税前扣除,而不以会计上计提进入损益的年度计算。

  5. 5、补发以前年度工资,能税前扣除吗?
    可以税前扣除。如2023年补发了2022年计提未发放的年终奖。如果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补发的,则2022年即可税前扣除,如果是汇算清缴后补发的,则2022年不得税前扣除,但2023年可进行税前扣除。

 

二、跨年发票的财税处理

转眼间又到年底。许多会计朋友会遇到跨年发票的问题。那么跨年发票该如何处理?会不会有涉税风险呢?

 

跨年发票的主要情形

跨年发票通常有这么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跨年收票,上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种种原因到第二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比如,出差人员1月份报销上一年度12月份的出差费用。

第二种是跨年开票,上年度未开票,第二年才开票并取得发票。

 

跨年发票处理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跨年发票的处理原则:

1.所得税预缴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

2.次年5月31日之前取得发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处理;

3.次年5月31日之后取得发票,可以追补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比如,某企业的销售人员在2018年12月发生10万元差旅费,但年末因为业务繁忙持续出差,最快到2019年2月1日春节前才能把发票拿回来报销。企业会计人员在2017年12月底先将差旅费暂估入账,确认相关费用和相关负债。2月份拿回发票报销时再冲减相关负债和调整相关费用金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暂估和实际存在2000元差额,计算多交的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

结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9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9500

该差旅费支出在2018年汇算清缴中就可以正常地税前扣除。

 

特殊情形:购建固定资产

 

需要注意的是一种特别情形:购建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

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因此,对于购建固定资产未取得发票的情况,调整期限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

 

 

三、容易被稽查风险点整理


1、商贸公司进销背离,如大量购进黄金,销售是钢材。
2、企业长期存在增值税留抵异常现象。

3、企业增值税税负异常偏低,尤其是源头对接散户收货的钢铁等大宗商品生产企业,异常的增值税税负将使税务机关对企业原料购进产生质疑,若发票取得存在模式上的不合规,则极易引发被查处虚开风险。

4、企业增值税税负偏高异常。

5、公司常年亏损,导致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异常偏低。

6、公司自开业以来长期零申报。

7、公司大量存在现金交易,而不通过对公账户交易。

8、企业的往来账户挂账过大。

9、企业存货过大。

10、企业大量取得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1、企业存在大量无清单的办公品增值税发票。

12、公司缴纳的增值税与附加税费金额比对异常。

13、企业连续三年以上盈利但从来不向股东分红。

14、企业存在大量发票抬头为个人的不正常费用。

15、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利润数据和报送的财务报表的数据不一致异常。

1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票收入”填写负数异常。

17、增值税申报表申报的销售额与增值税开票系统销售额不一致预警。18、无免税备案但有免税销售额异常。

19、无简易征收备案但有简易计税销售额的预警风险。

20、开票项目与实际经营范围严重不符异常。

2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进项税额转出”为负数异常。

22、公司只有销项但是从来没有进项,出现异常。

23、公司只有进项但是从来没有销项,出现异常。

24、新成立的公司频繁发票增量异常。

25、新成立的公司突然短期内开票额突增异常。

26、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人均税款偏低异常风险。

27、个人取得两处及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未合并申报风险。

28、同一单位员工同时存在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异常。

29、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工资总额不符出现的异常风险。

30、期间费用率偏高异常

31、大部分发票顶额开具,发票开具金额满额度明显偏高异常。

32、农产品收购发票数量较大,抵扣异常。

33、公司账面上没有车辆但是大量存在加油费等异常。

34、外埠进项或销项税额比重严重过高异常。

35、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变动异常。

36、纳税人销售货物发票价格变动异常。

37、法人户籍非本地、法人设立异常集中。

38、企业大量存在“会务费”“材料一批”“咨询费”“服务费”“培训费”等无证据链的关键词。

39、少缴或不缴社保。如:试用期不入社保;工资高却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

40、企业代别人挂靠社保。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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